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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之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漫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争议(端)解决方法和制度。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根据仲裁主体、争议性质等的不同,仲裁又可具体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这几种不同类型的仲裁制度既有共性,又有差异,下文所提及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仅指民商事仲裁(简称“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他们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法和制度。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救济途径的法理基础在于:

  1. 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非官方机构;法院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监督权;

  2. 强制执行是一项国家权力,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以,仲裁裁决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维护、保证仲裁裁决的即判力时,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即有法律进行审查确认。

    本文仅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救济方式展开讨论。

     

  1. 什么是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2.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报核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审查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执行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8.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复函……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关注的问题

  1. 申请主体: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2001)民立他字第36号】[1]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依《仲裁执行规定》第九条[2],仅在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虚假仲裁,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第三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形下,第三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申请期限:六个月。

    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3]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已设置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区,需要关注由一个中院集中管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特别规定。以北京为例:

    北京目前有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四中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六个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152号)的要求,并结合北京法院实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北京四中院集中审理应由本市法院受理的仲裁程序案件、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第一条[4]、第九条[5]规定,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裁定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即: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审查案件改由北京金融法院、不再由四中院管辖。

  4. 申请材料:申请书及裁决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裁决书应为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由外文撰写的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 诉讼费:400元人民币。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应限于以下七种情形

    依《仲裁解释》第十七条[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应限于裁决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

  1. 没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依《仲裁执行规定》第十三条,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仲裁执行规定》第十五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依《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六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依《司法审查规定》第十八条,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7.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定义,司法实践当中,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等[7];该事项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的,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方能做出裁定。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具有较强的抽象性、模糊性,借助类型化方法整理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范畴,对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误用、滥用,具有积极指导意义。在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被撤销一案中[8],即以“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做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国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适用《纽约公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亦可拒不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此处的“公共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对应,《纽约公约》也没有“公共政策”明确定义。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一裁终局。依《司法审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支持率整体较低,撤裁难度大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最高法负责人介绍: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撤裁类案件11029件,其中637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撤裁率为5.8%……”。

2022年3月24日,北京市四中院公布《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在北京四中院2019-2021三年结案的2039件案件中,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11件,占比0.54%;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4件,占比0.20%;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共3件,占比0.15%。

上述司法数据一方面彰显了司法机关积极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的鲜明立场,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表明当事人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位和功能存在认识偏差,侧面反映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支持率整体较低,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

注: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3]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4] 第一条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5] 第九条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6]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支持和监督仲裁制度实施 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最高法、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答记者问》,2020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