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之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漫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漫谈》(https://mp.weixin.qq.com/s/s-dRBvGUcWZh6ZCJpd-GkA)所述,如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文拟从定义、法律依据、操作方式、适用情形等方面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做简介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的仲裁亦仅限于商事仲裁[i]

 

一、什么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被执行人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不应执行的情形并查证属实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从而完成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ii]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iii]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执行规定》)。

 

三、如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申请主体: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案外人(不同于撤裁)。

    依《仲裁执行规定》第九条[iv],仅在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虚假仲裁,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第三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形下,第三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期限:当事人十五日内;案外人三十日内。

依《仲裁执行规定》第八条[v]、第九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案外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3.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仲裁执行规定》第二条[vi],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4.申请材料:申请书及裁决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裁决书应为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由外文撰写的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需要交纳费用。司法实践中,当5.申请费:一般不需要;具体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特别关注事项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作出的列举性规定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完全一致。

1.提出不予执行执行裁决的理由不同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3.案外人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4.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无权再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届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i] 商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他们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法和制度。

[ii]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iii]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注:本条所指的是《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213条,《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应为244条;下同】

[iv]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v] 第八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vi]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