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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 受贿罪的具体情形
案例背景
某医生是某地市公立医院放射科主任,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本科室采购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活动中斡旋,帮助供应商中标,使得医院向该供应商采购医用耗材和设备。同时,该医生利用放射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又帮助该供应商在本地市某县级医院、乡镇医院等的医用耗材和设备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该医生通过上述行为,接受供应商给付的财物。后该医生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留置。
认识分歧
对于该医生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主要分歧在于该医生究竟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生仅作为放射科主任,不具备本医院或本地市县、乡镇医院采购的决策权,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对招标活动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其收受的贿赂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应当构成受贿罪,而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两高”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院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斡旋,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受贿罪。
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生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给付财物时,其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其中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应当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结合以上规定不难看出,造成本案认识分歧的原因是该医生某地市公立医院放射科主任的职务身份。该医生在从事诊疗等医学专业技术工作时,不能算作“从事公务”;但该医生作为放射科主任,则一定会“从事公务”。
具体而言,该医生作为放射科主任,依据所在事业单位的授权,对所在科室病区、医务人员的各项工作履行日常管理的主任职权,至少包含领导、监督、管理等方面;除此之外,放射科主任能够控制本科室的采购需求,决定医药器械等产品在其科室病区使用的种类及数量,这一职权又属于典型的代表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招标采购活动属于“公务”的范畴,该医生在该领域履行职责,属于“从事公务”,此时,该医生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其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因此,该医生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该医生仅在从事诊疗等医学专业技术工作时收取回扣或者红包礼金的,不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在此不再赘述。
认识反思
近年来,医疗行业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大。2023年,医疗反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中纪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行动,查处了一批涉及受贿、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医疗从业人员。2024年2月召开的二十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公布了具体数据,根据官方数据,过去一年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87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2.6万件,留置2.6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1万人,其中,教育和医疗领域的反腐工作被列为重点,体现了国家对这两个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会议指出,教育和医疗领域的腐败行为不仅侵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必须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些数据表明,反腐败斗争力度空前,医疗行业也在这一大背景下成为重点整治对象,反腐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在此背景下,2023年以来,医疗反腐风暴继续席卷全国,多名知名医院领导和医生因涉贪受贿被捕。2024年3月,北京积水潭医院原院长田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这一案件再次凸显了党中央和国家对医疗行业反腐工作的力度和重视。当前,医疗行业的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但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未来,医疗反腐工作将继续深化,笔者建议国家和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净化医疗行业的风气:
第一,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医疗行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大对医疗行业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第三,推进信息公开,推进医疗行业的信息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让医疗采购、招投标等过程更加公开、公正。第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