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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真的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乃至劳动者均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此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实务判例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因此,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法律对试用期的时长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结合该法律规定,实务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选择在试用期结束或者认为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时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具有很大风险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在这种试用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值得补充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也是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用人单位也并非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如何规定的呢?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常用的理由还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该项法律规定也并非用人单位的“尚方宝剑”,其适用同样具有严格限制。以下问题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一、须有具体录用条件的约定

既然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前提是双方要有关于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如果连录用条件都没有,怎么能说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以书面方式签名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录用条件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等。

二、须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核标准明确可量化,同时亦要求用人单位注意证据的留存。

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程序合法,并且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需要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试用期并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 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