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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家失误导致的“薅羊毛”看“重大误解”的适用
一、商家失误导致的“薅羊毛”典型事件
1、瑞幸咖啡
2022年04月18日,瑞幸咖啡因某么后台对椰云套餐价格设置异常(不到5元),导致大量订单涌入、门店因无法处理暂时关闭,并取消未完成订单。对此,瑞幸咖啡官方发布道歉信,并考虑对用户进行补偿。
2、元气森林
2021年10月26日,元气森林某宝官方店优惠设置出错(10.72元可购买原价216元的3箱气泡水)。由此产生的大量订单致使涉事店铺紧急下架所有商品,并公告称因失误导致低价订单远超库存,恳请消费者退款以减少损失。
3、个体果农
2019年双十一,某猫商家个体果农误将26元4500g脐橙设置成26元4500斤后遭疯抢,被下单2万多笔,因商家爆单无法发货导致商家保证金被扣,店铺险些关门......
二、被薅羊毛的法律定性
1、合同成立
依《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网络用户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商家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被薅羊毛可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故此,因错标价格被“薅羊毛”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三、关于重大误解的理解与适用
《总则编解释》重大误解条款是在继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总则编解释》对《民通意见》第71条修订后,第1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19条的主要修改之处为:
1.将重大性的判断标准从原来的“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变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然“重大误解”属于不确定概念,尤其是对“重大”的理解,尚存模糊之处。司法审判实践当中,一般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加以评判:“一位理性人处在误解方相同的场合,如果了解真实情况,会怎么做?如果该理性人根本不会签订合同……如此,且仅当如此,误解(错误)才能被认定为是重大的。”。
2.明确举证责任,即行为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考虑到古董买卖等交易习惯的特殊性,故作但书规定“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不能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的除外”,并增加“等”字兜底,保持开放性。
3.在对重大误解的典型情形进行列举时增加了价格这一认定因素。
“重大性”判断标准的变化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特别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再以电子商务中的“薅羊毛”现象为例,在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时,允许表意人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时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就可以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法与时转则治”,法律不保护恶意薅羊毛的同时,亦需保护消费者的合理预期。
如何判断到底是错标,还是故意制造噱头,低价吸引人气客流?(2018)苏13民终2202号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该案当中,聚阳公司是1688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户,销售产品为空气能热水器。自2015年4月21日起,聚阳公司在1688网络交易平台上将其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单价标注为1元、40元、50元、80元和99元从事刷单行为。2015年6月1日,邬某在线下单购买上述5P空气能热水器4台,在线支付货款4元(免运费)。聚阳公司登记该商品于2015年7月6日已发货,但并未实际发货。后邬某分别于2015年7月18日在线购买5P空气能热水器4台,支付货款4元(免运费);2015年7月19日在线购买10P空气能热水器4台,支付货款4元和运费1元;2015年7月23日在线购买10P空气能热水器8台,支付货款8元(免运费)。上述交易均系邬某直接在线生成订单,聚阳公司均登记“已发货”,但均未实际向邬某交付商品。2015年8月8日,聚阳公司以“产品已经停产”为由,向邬某的支付宝账户退回货款20元和运费1元。2016年9月7日,邬某向聚阳公司支付宝账户退回上述21元。
法院认为,聚阳公司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上将价值约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价格设置为1元销售,且销量巨大,如这些交易均为真实则聚阳公司将承受巨额亏损,欠缺行为上的合理性。聚阳公司称真实情况是此前网页上显示的1元交易均系客服人员为提高销量排名伙同他人从事刷单行为订立的虚假订单,该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从公司与职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角度分析,客服人员的刷单行为应是聚阳公司安排作出,聚阳公司所谓客服人员自行从事刷单行为,公司并不知情,该解释系聚阳公司基于规避自身责任作出,不符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相关刷单行为均系聚阳公司所为并判决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五、对基于重大误解撤销中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善意相对可以通过主张损害赔偿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