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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如何追索债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之立案阶段实务分享

时间:2024年08月14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权将如何实现呢?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有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看似只要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得以实现。然而,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发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践中,此类债权的实现往往面临重重障碍。

本文将结合本人在海淀法院办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经验,谈谈此类案件在立案阶段的几个关键事项。

一、关于被告

暂不考虑存在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根据上述规定,当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多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

因此,在立案阶段,首先需要确定债务人的继承人并获取继承人的户籍信息,才能进行诉讼立案。

在北京地区,如果被告为北京户籍人口,并且掌握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出生日期,或姓名+户籍地址等可以明确指向特定人员的信息(仅有姓名+手机号或其父母妻儿等社会关系的,无法查询),则通过各区政务中心(非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查询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当事人授权委托书;(2)律所介绍信(抬头: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3)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4)律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非北京户籍人口,但在北京办理过居住证,则通过派出所查询;如果既非北京户籍,又未办理过居住证,则无法查询。

根据委托人掌握的信息,债务人有妻子、女儿及父亲,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目前并无债务人父亲的任何资料,因此暂无法将其列为被告,只待后续通过法院查询或持调查令查询到户籍信息后再申请追加为被告。

那么,立案是否需要提交债务人死亡证明及被告与债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呢?

理论上,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立案不存在障碍,但实践中未必能顺利立案。因此,笔者因担心网上立案审核会因没有提交身份关系证明而驳回,故而采取线下立案,以便当面沟通。但线下递交材料时,向法官表明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后,法官并未要求提供死亡证明及身份关系证明,得以顺利立案。

但在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时,部分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关系证明方可出具保函。

二、关于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这一案由属于“继承纠纷”项下案由,而且该纠纷也与继承事实密切相关,应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辖302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辖终365号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亦采用这一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际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未清偿债务引起,本质上并非因继承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因此,应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类型和性质来确定管辖。例如,遗留的是债务系民间借贷引起,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拥有该案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65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终101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辖299号案均采此观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这一般原则来确定管辖,即直接以作为被告的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管辖地。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201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辖121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亦采用这一观点。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地法院的裁判倾向来选择管辖法院。本次笔者所办案件,被继承人与被告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前往海淀法院立案未遇管辖障碍。

三、关于财产保全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随时可能被继承人转移,而案件审理可能需要一两年才能结束。因此,立案时进行财产保全有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需注意的是,由于保全措施由法院执行部门执行,在保全结果最终反馈到审判庭之前,为防止被告转移被保全标的,案件将不会进行通知和送达,故案件在一段时间内将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只能等保全结果返回后,法院才会安排开庭。

笔者在立案时,一并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财产网络查控申请书,并将被继承人、继承人的财产信息一并作为财产线索提交法院。起初,海淀法院表示被继承人系“案外人”,不能保全其名下财产;针对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亦不会受理财产网络查控申请,只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财产保全,并且保全财产价值不能明显超过诉讼标的。

事实上,根据物权变动规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民事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原有的财产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转移至继承人,即被告。在此情况下,法院保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因为这些财产并不属于“案外人”,而属于被告,仅仅是暂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而已。

再则,此类案件的债务本就是用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清偿,审判阶段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也有利于在后续执行阶段中保障债权人的债务得以实现。否则,待案件审理结束,财产可能早已被转移殆尽。

据此,再次与法官沟通、说理后,法官最终同意保全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但仍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不会启动查控系统查询被继承人财产。

提供财产线索需注意以下事项:

1、注明财产所有权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例:xxx(身份证号码:)名下账号为xxx的支付宝账户;

2、提供多个财产线索时,需注明保全顺序,在前一个保全线索不足额的情况下,才进行后一线索的保全;

3、对于房产,除提供房产证号,坐落地址外,还需要提供房产价值信息。对此,可以在链家等房屋交易平台查询同地段/同小区、同面积的房产售价信息,截图后提交法院;

4、提供公司股权线索的,需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一并打印提交。但提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时,往往可能因股权不易变现、程序相对复杂,而被法院劝退。

综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看似简单,案件量占比也不大,但从查找被告信息,到管辖地,再到财产保全,处处都可能存在障碍,更遑论审理及执行。立上案,仅仅只是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