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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的“暂停键”

时间:2024年09月06日

根据高德地图导航显示,从西城区菜市口到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需途经骡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到磁器口左转,进入崇文门外大街一公里后右转,进入国瑞北路,至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全程5.1公里。

菜市口是清朝的刑场,用于执行死刑,行刑的地点在菜市口东,铁门胡同口,旁边是比同仁堂历史还要悠久的药店鹤年堂,对面是北京最早的烤鸭店便宜坊原址。

现在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办公区,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这里专门负责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业内人士俗称其为“死刑复核大楼”。

今年笔者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负责办理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使得本人有机会在最高院喊出“刀下留人”,这感觉就像是以往的影视剧中的情节,为营救将被斩首的人而向主持或执行斩首的人发出的留人一命的紧急呼吁。也许这种比喻并不恰当,但死刑复核制度,笔者认为,确实是启动死刑立即执行后的“暂停键”。死刑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的方向是当事人“该不该死”,到了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则需要从各个角度来论证当事人“能不能活”。

下面结合办案实践,简略介绍一下笔者对死刑复核流程的理解。

死刑复核是指对于判处死刑已经生效的案件,就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一次专门的审查。它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个程序。死刑复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分别是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分别负责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死刑案件的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也需要复核,这类案件的复核由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复核。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都属于死刑案件。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尽量少适用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的死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核准死刑;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除以上第一、二种情况核准死刑外,其他四种情况都可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有了改判的希望。

经整理,现阶段我国保留的死刑的罪名有: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八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

36、受贿罪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我国仅有的46个死刑罪名。理论上说,这46个罪名在死刑复核阶段,都应该能够接触到。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又能做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法[2014]346号),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因此无法讨论具体案情。但通过公开的媒体报道,最高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中,改判死缓乃至无罪的案例,也非绝无仅有。比如吴英集资诈骗案,2009年一审、2012年二审,吴英因集资诈骗罪,均被判处死刑。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念斌案更为典型,自2006年至2014年,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被控投毒的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均未核准。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

在法律的汪洋大海中,每一桩死刑案件都是一座冰山,看似平静的表面下隐藏着复杂事实的深渊。而法律的天平上,公正与裁决如同两端的砝码,死刑复核程序,正是那双确保平衡不倾覆的智慧之手。

现有文献显示,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制定死刑复核制的皇帝,《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也就是说每一位犯人,都是要经过三次复核,才能进入“秋后问斩”阶段。到了北宋,法典《宋刑统》特地制定了这么一条规定:“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这也是“刀下留人”最初的法律依据。

从菜市口的刑场,到今天的“死刑复核大楼”,是人类走向文明的过程。借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对2024届毕业生寄语作文文章的结尾:“司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索社会现实、塑造社会现实的过程。你们将在一个个案件中日积月累地构筑我们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