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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解除条件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各方信任的基础。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各方出现无法互相协商调解的纠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能通过解除合同进行止损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在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行使解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的实质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判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是,在具体案件中是解除合同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1]中的规定几种法定事由,讨论法定解除条件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何认定。
一、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一,其关键在于判断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本身不能作为法定解除的理由,只有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时,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因此,在判断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时,应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的性质、程度以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只有当不可抗力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同时,不可抗力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势。否则不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二、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通常表现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明示违约是指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等。默示违约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认定默示违约,通常需要根据当事人在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意愿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外化表现进行综合判断。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违约,只要预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构成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是法定解除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法定解除条件时,需要区分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一)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实质影响
在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实质影响时,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仅会导致债权人受到有限损失,而不至于使得合同目的落空。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尽量避免增加交易成本,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主张单方解除合同时必须经过催告,应给与债务人履行宽限期。当债权人未经催告接主张适用法定解除时,法定解除权并未实质成就。
(二)履行期限对实现合同目的具有实质影响
当债权人的利益与履行的时效性密切关联时,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性将不同于前述情形。此种情形下,只要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可在债务人逾期后立即解除合同。
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综合判断
法定解除的实质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条件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交易习惯、市场环境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时,应重点关注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是否被实际剥夺以及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是否能实现。如果合同目的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且该结果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严重不可逆转的,那么即可认定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需要区分的是,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不同。合同动机是指驱使、推动行为人订立合同的内心起因。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期待的履行利益。订立合同的主观动机有很多,不应当简单将合同动机等同于合同目的。如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居住,也可能是为了投资,甚至可能是为了作为礼物赠与他人。但是通常情况下,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是要求开发商向自己交付与约定一致,质量合格的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购房人的履行利益是开发商交付的合格的房屋,假设开发商迟延了一个月交房,导致购房人在原定交房日期准备赠与他人房屋的动机落空,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开发商虽然违约,只要最终交付的依然是符合约定且质量合格的房屋就不构成根本违约,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主张自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不成立,要求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诉求不可能被法院支持。但是合同动机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明确约定转化为合同目的,进而约束对方的行为。
五、结论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法定解除的实质要件,认定过程十分复杂。首先需要对实质的合同目的进行确定,其次综合考量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形,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最后确认违约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最终确定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已经无法实现,则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因此,建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目的可以做出尽量详细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
[1]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