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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等债权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时间:2024年12月03日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往往被视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然而,这些凭证真的能单凭其存在就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吗?本文将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1]”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仅凭借据、收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要旨

    (一)案情简介

林某能诉称,林某川与刘某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川以经营需要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立下一份详细载明了约定借款金额及月利率的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据同时载明,保证人富某特公司承担该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林某川与保证人富某特公司均签字盖章。林某能多次向林某川催讨借款未还后,林某能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川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其利息。本案历经多次审判。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川、刘某芳应偿还林某能借款本息。林某川、刘某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芳仍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林某能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案涉借据形式上的真实,但是根据案件关于林某能并未向林某川支付讼争借款的事实,原审判决林某川夫妻共同偿还案涉借款不当,应予纠正。

(二)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二、借据、收据在借贷关系认定中的作用

(一)借据、收据的基本属性

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借据可以证明借款的具体金额与出借时间、借款利息以及还款方式等,收据可以证明出借人或借款人是否认可收到款项。在一般情况下,借据与收据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主要证据之一,只要这些凭证真实、合法,与出借金额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法院通常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仅凭借据、收据认定借贷关系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借据和收据不能作为直接让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单一的借据和收据存在局限性,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形成足以使法院作出真实借贷关系的认定。在“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尽管存在形式真实的借据,但法院最终并未仅凭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法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况

借据、收据只能证明借贷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但无法直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2]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贷关系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成立。在实践中,出借人如不能证明已经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事实,必然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2、存在伪造或虚假陈述的风险

在实践中,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清借款,但是双方未写收据,或者出借人没有销毁借据,后又以借据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借款人还款的情形。可以看出,借据及收据等债权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排除出现一方当事人恶意解释债权凭证来源,对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因为此种风险,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能够印证债权凭证真实性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三、对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的建议

(一)加强证据收集与整理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收集整理足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事实的证据。出借人起诉借款人未还款,必须证明已经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并通过借据或借款合同证明出借的金额、借期、还款方式以及利息约定等。支付借款的证据通常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与此同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类证据可以与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相互印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另外,如借贷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借贷关系,也应当向法院提供多次借贷的证据,以佐证双方之间存在交易习惯事实。出借人应当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出现将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他人等违法行为。

(二)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通常也是被告抗辩的关键思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3],民间借贷规定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要起诉借款人,应当自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时,出借人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可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或直接起诉,避免出现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仅凭借据、收据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与判断。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加强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与审理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103-015

 

[2]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