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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企业里看不到商业秘密权属证书?
当你走进一家中关村企业,通常会看到这些企业有一面知识产权展示墙或者有一个知识产权展示柜,展示墙上悬挂着或者展示柜里陈列着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包括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但没有看到有商业秘密权属证书,这是为什么呢?
其中的原因还得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说起。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上面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一种商业信息。这种商业信息通常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技术信息具体包含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具体包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这些信息贯穿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供应、支持、管理等各个环节,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重要无形资产和关键因素,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商业秘密具有三大特征:
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包括不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两种情况。不普遍知悉就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非常识和惯例。该信息在所属领域不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非公开披露。该信息未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三)非公开展示。该信息未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四)其他渠道非公开。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不能获得该信息。不容易获得,就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具体包含:(一)观察不可得。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不能直接获得;(二)非反向工程。通过分析现有产品、系统或者软件不能提取其设计信息和工作原理。
第二,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具体包括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和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就是当前已经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就是在未来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虽然现在未被广泛应用或者实现。
第三,保密性,即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采取合理的包括措施包括以下七种情况:(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 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小结一下,商业秘密是一种商业信息,它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法律特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意义上它通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无形性。即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或者知识产品;(二)专有性。即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的权利,未经许可或者法律准许,他人不得使用该成果;(三)地域性。知识产权通常指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除非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扩展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四)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通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满后权利自动终止。(五)法定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取得、行使和保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六)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人格性两种属性。(七)可授权性。知识产权可通过授权的方式让他人使用。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特征,比如:无形性、双重性等,但它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除了商业秘密固有的法律特征以外,还有:(一)非专有性。商业秘密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第一家企业拥有某项技术信息,第二家企业同样可以拥有该技术信息,第二家企业只要不是通过“接触”从第一家企业获取即可,第一家不享有独占和排他权,两家企业互不相扰。(二)非地域性。一家企业一旦拥有商业秘密,原则上在全球拥有该商业秘密,地球上任何人非法侵犯了该企业的商业秘密,该企业都有权向其主张权利。(三)保护时限自定性和永续性。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有权利人自定,如果没有自定,原则上为永续保护。(四)保护范围自定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由权利人自定,法律不予以干预。
基于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还是具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取得通常都会有公权力的介入,比如,一项发明专利的取得,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一)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二)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发明专利申请将在18个月内公布。(三)实质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旨在评估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四)授予专利权:如果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发明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五)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局会进行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商业秘密保护权的取得,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法律没授予任何机关和单位来颁发商业秘密的权属证书,它是一种秘密信息,一旦它产生,就自动获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取非法获取该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它就丧失了价值。
正因为如此,企业不能取得商业秘密的权属证书,所以企业无法通过权属证书的形式展示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产生,自动获得法律保护,企业没有必要展示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会丧失价值,所以企业也不愿公开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反,企业还要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其泄露,这就是我们在企业的展示墙上或者展示柜里看不到商业秘密权属文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