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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回到原点,还是到此为止?——合同解除后果探析

时间:2024年12月10日

我们发现,并不是每个合同的履行都能顺利完成,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中途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置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这样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这点估计大家都不会有争议,实务上也比较好操作。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怎么理解这一规定呢?实务上怎么操作呢?

什么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合同解除后,通常要求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举例来说,甲方(出卖方)和乙方(购买方)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该设备买卖合同解除后,甲方将已交付给乙方的设备取回,并将从乙方收取的货款退回给乙方,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后,就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里需要强调,甲方取回的设备,不仅是物理上完整的设备,不能出现损坏,无论是外观,还是内在。而且甲方取回的设备,也不能出现价值上的减损。如果价值出现减损,简单将设备返还,势必会损害甲方的利益而让乙方额外受益。

什么是根据履行情况?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或者无法通过恢复原状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可以不进行恢复原状。

什么是根据合同性质?关于合同性质,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参考国外的法律,比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重大原因通知终止继续性债务关系,而无需遵守通知终止期间的要求。在考虑个案的所有情况并衡量双方利益后,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对终止方来说是不能合理期待的,则认为存在重大原因。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重大事由的具体条件。例如,如果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在补正期限经过而无效果,或者催告而无效果时,才可终止合同。这意味着,只有在对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合理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终止权。另外,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第3款,如果合同双方的给付只有在完全履行的场合才有意义,当事人应就合同履行所接受的全部给付向对方返还;此时合同的消灭将向过去发生效力,即具有溯及力。而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从互相的给付中逐渐地获得预期效用,则合同解除之后的返还仅仅针对没有获得对价的给付;合同的给付表现为一系列相互性的履行,履行进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周期,每一个周期中双方均从对方的履行中获得完全的满足。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消灭仅指向未来,此时的合同解除被称为是合同的终止。国外的法律涉及到合同性质,通常会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将合同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也称为单次给付合同,是指通过一次性给付即可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继续性合同也称非单次给付合同,是指合同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的合同。通常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占据重要地位。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等。在法律上,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时性合同的解除通常具有溯及力,即可以恢复原状,具体来说,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向前解除,可以将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通常没有溯及力,即不可以恢复原状,具体来说,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合同不能向前解除,而只能向后解除,这就意味着及时合同被解除,也要确认合同解除签已经履行的部分的法律效力,接受对方履行的一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也经常会参照外国法律关于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分类、概念以及适用原则,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交纳土地、房屋租赁费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案涉合同无效,因土地、房屋租赁属于继续性合同,该种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此种合同无效不具有溯及力,合同无效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已经行使的‘使用权’,因此,应当排除案涉合同无效的溯及力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民申38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与吕某、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合伙合同关系,因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僵化,合伙合同已经丧失信任的基础,合伙事务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因合伙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其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基于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务的处理规定、参照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在此建议:

1、应当清楚合同解除后合同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如果具备,可以提出恢复原状,如果不具备,不应提出恢复原状的要求。

2、应当分清合同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如果是一时性合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可以回到订立时的原点;如果是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就不具有溯及力,合同的解除只到解除之日,到此为止,向后解除,不向前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