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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实践应用
一、电子合同的常见类型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第3.1条对电子合同进行了定义:“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目前常见的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电子商务合同,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订立的电子合同;二是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统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使用签订电子合同的平台或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合同,在形式上属于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因其数据电文形式受到否认
《民法典》第496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1]。明确了数据电文形式也是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之一。《电子签名法》第3条也明确了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2]。可见,对于采用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体现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因其签署方式和数据电文形式受到否认,法律认可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需结合对传统合同效力认定因素判断
对传统纸质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时,首先,需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一致,即形成合意,这是从合同是否成立的层面进行判断。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考虑以下要件:1.签署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合同内容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3]。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判断一个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也应根据法律对合同成立以及有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
电子合同由于其签署过程、存储介质等方面的特点与传统纸质合同不同,因此存在需识别主体身份、保证电子签章真实可靠性以及合理储存、防止合同被随意篡改等问题。结合上述要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进行判断,则上述要件可转化为以下方面问题:首先,确认主体的行为能力需确认主体身份;其次,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需解决签字盖章的可靠性以及合同签署后是否未被篡改的问题;最后还需确认合同内容是否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践中为保障电子合同真实有效采用的技术方法
目前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当前技术手段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方案。首先,对于合同主体身份识别问题,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及电子商务平台等通过对居民身份证认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手机验证、银行卡认证等方式,对签约主体的身份进行确认,在签约主体身份得到有效确认后才能进行合同签署。其次,对于电子签章的可靠性及电子合同是否未被篡改的问题,目前实践中通常采用可信时间戳、哈希校验值等技术手段,结合身份认证技术,以保障电子签名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可信时间戳通过证明电子合同产生的准确时间,从而证明电子合同是否在经电子签名后被篡改;哈希值验证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对比签署完毕时电子合同的哈希值与需验证时计算的电子合同哈希值,如完全一致可证明电子合同在签署后未被篡改。
四、司法实践对上述技术方法的态度
上述技术手段的确为电子合同有效性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尽管如此,上述方法是否能够实现法律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要求、在发生诉讼时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如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需综合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后予以认定,并非直接确认电子合同真实有效。例如,在重庆导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翻翻服务合同纠纷案[4]中,原告主张案涉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并提供了来源于第三方平台的《e签宝证据报告》,但由于该证据报告显示合同主体、合同名称与合同份数等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合同名称及份数并不相符,合同主体名称亦不完全相同,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达不到高度可能性。但对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能够证明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的,法院在结合全案证据后可能予以采纳。例如,在沈某君与某某金融有限公司、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中,沈某君通过网上释明认证以电子签名方式与某甲公司订立了借款合同。案涉《某某金融有限公司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的签订、履行都通过网络以电子签名方式完成。在该案中,借款人沈某君对某甲公司提供《沈某君我司贷款合同(电子版).pdf》合法性、完整性不认可;而贷款人某甲公司提交了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出具《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中载明《沈某君我司贷款合同(电子版).pdf》文档电子签章后未被修改,签章的原始文件为《沈某君我司贷款合同(电子版).pdf》中的内容。而沈某君并未就其主张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认可了贷款人提供的《数字证书验证报告》,认为该网络借款实际上是以互联网技术取代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借款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获得该贷款额度后,遂与某甲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某某金融有限公司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沈某上诉。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目前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及电子认证机构采用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方法为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提供了解决方法,但鉴于上述技术方法尚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对于普通用户来说难以进行准确判断及应用,因此在具体电子合同的签订、存储及履行过程中,仍在比较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在发生纠纷时,则需借助专业的第三方平台或公证等方法进行证据的固定和证明。
五、电子合同签署及举证注意事项
(一)电子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注意事项
1.谨慎选择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当事人在选择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可通过查询平台资质的方法进行外部核验。例如通过网络安全登记保护网查询平台是否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备案证明;或通过可信云网站验证企业服务能力。选择能够提供可靠电子签名、合同管理、存证保全等全周期服务且具有安全资质的平台。
2.在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明确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操作方法等,在订立合同后及时告知对方订立完成,并及时对电子合同进行保存,确保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准确完整。
3.注意留存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能够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且与电子合同约定相互印证,法院通常结合相关证据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举证方法
1.利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性及资质解决电子合同效力问题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的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需要办理相应资质才能从事认证服务,同时其也对认证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且具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其使用密码的权限,达到保证电子签名的唯一性法律效果。具备此资质的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电子技术来确保电子合同生成、签署、保存的可靠性,同时也相当于利用第三方平台见证、保存证据,可极大提高证据得到法院采信的认可度。
2.利用公证机构对生效的电子合同进行公证,解决合同原件问题
在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合作中,仅达到了电子合同在生成、签署后是有效的,但在保存过程中篡改的风险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鉴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公证证据的认可度较高,因此在线上生成、签署电子合同后,将电子合同同步到公证机构的线上系统,固定电子合同的内容,从而在产生纠纷时,可以获得经过公证的电子合同,从而解决电子合同无原件无法得到法院认可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 参见(2021)渝0112民初29146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2024)鄂01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