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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古装剧人物造型是否属于作品?古风人物摄影实质性相似又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观众鉴赏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影视剧的关注不仅只在剧情设计上,还包括剧中服饰、道具、妆容等人物造型,多部人物造型高度还原历史的古装剧爆火,甚至有网友直呼,这是对历史的复刻……那么,对历史高度还原的人物造型独创性如何、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古风人物摄影作品实质性相似又如何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的一份判决会告诉我们答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坊公司),被告为北京华星远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女人坊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类型包括“富察皇后”“顺嫔”二组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及“璎珞·鹊起”“扶摇·赤穹”“惹红尘”三组摄影作品。授权及作品登记情况如下:
2018年4-8月,正值电视剧《扶摇》《延禧攻略》热映,女人坊公司通过向电视剧《扶摇》《延禧攻略》版权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形式取得两部电视剧人物形象设计素材复制品的使用权,《合作协议》及《授权书》载明,影视剧元素、授权素材、宣传素材、拍摄图样、原版服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全部归电视剧版权方所有,女人坊公司按照剧中服装、配饰、道具(简称“授权素材”)自行制作并生产授权素材的实物复制品,并以提供摄影摄像服务之目的,向顾客提供并使用该等复制品。
同年5-10月,女人坊公司陆续取得作品名称分别为惹红尘、扶摇·赤穹、璎珞·鹊起的《作品登记证书》;“惹红尘”摄影套系至迟在2016年已有拍摄服务。(请读者自行欣赏女人坊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样片,以下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盘子女人坊官方”)
然而,女人坊公司发现华星公司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微博账号于2018年11月发布、展示有“富察氏”“扶摇”“魏璎珞”“顺嫔”的摄影套系,大众点评网商户销售有“富察氏”“扶摇”“魏璎珞”“顺嫔”的服装套系摄影套系服务,遂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成讼,诉请华星公司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争议焦点认定:
一审法院[1]:
争议焦点一:华星公司是否侵犯了女人坊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首先结合女人坊公司提交的“璎珞·鹊起” “扶摇·赤穹”“惹红尘”三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合作协议》《授权书》及授权素材,认为女人坊公司对前述三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富察皇后”“顺嫔”两组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女人坊公司提供了与电视剧版权方的《合作协议》《授权书》及授权素材,可以证明女人坊公司对上述两组作品享有独家的复制、改编等权利,故女人坊公司有权就侵害该五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审法院未对电视剧《扶摇》及《延禧攻略》中人物形象设计是否达到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展开论述,但结合“女人坊公司提供了与电视剧版权方的《合作协议》《授权书》及授权素材,可以证明女人坊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独家的复制、改编等权利”可知一审法院的观点,即电视剧《扶摇》及《延禧攻略》中人物形象设计是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这也是女人坊公司取得授权的原始性权利,如果原始人物形象设计尚不构成作品,女人坊公司也就没有就美术作品主张侵权的基础。
女人坊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所涉题材均为古风艺术人像,这类作品会更依赖背景、服饰、妆容等元素进行综合表达,若他人以摄影或其他方式实质性的再现了权利作品的内容的,则构成侵权。涉案权利作品发表在前,华星公司具有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认定方面:
权利作品“璎珞·鹊起”“扶摇·赤穹”“富察皇后”“顺嫔”四组权利作品,被诉侵权图片的套系名称与权利作品名称近似,被诉侵权照片在服装、妆容、整体造型等方面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但在背景的选择、模特的姿态和动作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呈现出了不同的表现力,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华星公司的行为并非是对女人坊公司权利作品的复制,而是产生了新的作品,侵害了女人坊公司的改编权。
权利作品“惹红尘”套系,华星公司的相应摄影作品与权利作品相比,虽然套系的名称不同,但二者在红纱幔帐的场景布置、从红纱幔帐间隙拍摄模特的角度设计、头发披散千娇百媚的模特姿态、以及红色服装裸露肩部及腿部的模特造型等方面较为接近,可以认定华星公司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但华星公司在背景的选择、模特的姿态和动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产生了新的作品,该行为亦侵害了女人坊公司的改编权。华星公司提供上述被诉侵权图片对应的拍摄服务,并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展示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女人坊公司就相应权利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争议焦点二:华星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著作权侵权,华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女人坊公司权利作品的艺术性、女人坊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情况、华星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商业性使用情况、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100000元,酌定合理开支8000元,因女人坊公司未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故未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华星公司简要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女人坊公司未取得《延禧攻略》影视剧作品中“富察皇后”“顺嫔”剧照人物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女人坊公司与东阳欢娱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授权书》均未授权上述美术作品;
一审法院将24件摄影作品与17幅人物美术作品笼统地进行独创性评价,违背了逐一比对的基本原则,缺乏客观基础。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以整体风格(服装、妆容、整体造型等)进行侵权判定,显属不当;
即便华星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亦过高。
二审法院[2]:
争议焦点一:女人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富察皇后”“顺嫔”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剧照中某个特定人物的服装、道具、饰品所构成的整体造型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需判断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要求。本案中,从整体造型上看,这两个人物形象造型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人群的常规造型,这些角色的人物定位为清朝妃嫔,其所穿着的服饰、头发上所佩戴的珠钗、绒花等头饰以及手中所持的扇子、手帕,一般属于根据历史资料进行的还原设计,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改动,但即便有改动,程度亦尚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此外,女人坊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载明女人坊公司从剧作方获得的授权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剧中服装、配饰、道具(简称“授权素材”)的设计,自行制作并生产前述授权素材的复制品(简称“复制品”),并为向被授权方顾客提供摄影服务之目的向被授权方客户提供并使用该等复制品。”可见,女人坊公司仅获得了使用涉案素材制作复制品并将之用在摄影服务上的素材使用权。剧作方并未通过《合作协议》或《授权书》将上述素材转让或独占许可给女人坊公司,女人坊公司无权作为著作权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争议焦点二:女人坊公司主张的摄影作品,华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和时机等因素的选择和判断,因而摄影作品所保护的对象亦是作者上述创造性劳动。不同作者针对同一内容进行不同的光影、角度等选择可能产生不同的摄影作品。华星公司自行拍摄的照片若使用了女人坊公司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致使拍摄的照片在影像效果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反之,华星公司在拍摄照片时对各个拍摄要素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导致照片间影像效果产生明显区别,则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对比,二者拍摄的对象均为身着古装风格服饰和发饰的女性,仅人物服饰、头饰近似,该部分内容并不能构成权利作品的全部特征,二者在背景、光影构图、拍摄角度、拍摄距离、人物的姿态、人物动作等选择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该差异不足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者相似之处的选择系过于简单的安排,仅构成思想,任何摄影师均可以使用这一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鉴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具有明显的区别,华星公司的被诉侵权作品未使用女人坊公司的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驳回了女人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思考
本案有意思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是以人物造型属于受保护的作品为基础的,甚至上诉人华星公司也未从根本上否认剧照人物造型不属于作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人物造型是对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人群常规造型的改动,因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直接否定了女人坊公司就美术作品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这就意味着,对历史还原度越高的古装人物造型独创性越低、越不属于作品,这一判决对于古装人物造型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会影响到影视剧版权方对角色造型的保护方式及授权盈利模式,同时,也会影响到像女人坊这样的古风摄影机构运营模式。
另外,在古风人物摄影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方面,二审法院指出,被控侵权摄影作品与权利作品仅在人物服饰、头饰近似,但这些并不构成权利作品的全部特征,在拍摄背景、光影构图、拍摄角度、拍摄距离、人物的姿态、人物动作等方面,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笔者认为,对于古风人像摄影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方面,去除思想层面和共有领域元素外,场景道具布置、灯光背景、人物服装、人物动作、拍摄角度、拍摄距离、发型头饰及妆容更是应着重考量的因素,被控侵权摄影作品与权利作品关于红纱幔帐的场景、头发披散千娇百媚的模特姿态、红色服装裸露肩部及腿部的造型更应属思想层面,否则,不利于作品创新发展。
(二)法院既已认定古装人物形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高度,那么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剧照制作复制品并用以拍摄等服务就合法吗?答案是未必的。如果摄影机构乘着影视剧的热度,擅自根据影视剧剧照制作复制品用以商业盈利,或者在作品宣传中使用影视剧或剧中角色名字达到引流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则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虽然影视剧与摄影服务虽不属于同一行业,但竞争法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已不再局限于同业竞争关系,而擅自使用知名影视IP、角色名字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与影视剧版权方有许可、关联关系而产生混淆认知的,则有很大可能陷入反不正当纠纷,所以摄影机构使用剧照仍需谨慎。
[1] (2022)京0105民初7880号。
[2] (2024)京73民终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