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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率保护相关问题分析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民间借贷规则产生了一系列变化,对于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分析《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率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演变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正式颁布,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8月《民间借贷规定》出台,该规定第二十六条,利息、违约利息和其他费用是可以被收取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民间贷款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三、《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规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适用该规定。据此可知,与一般意义上“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不同,《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并非以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作为新规适用与否的判断标准,而是选择以新规施行时所涉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作为新规适用与否的判断标准。
四、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
(一)利率的计算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新规》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又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的属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固定,因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并非固定值,而是随着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增减而相应变动。
(二)利率的适用范围
《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规定,民间借贷可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可选择其一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借款本金的利率就要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再降低,否则,一并主张的金额超过四倍的部分不被保护。
五、《民间借贷新规》产生的影响
(一)限制了民间的职业放贷行为
最高院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向来持否定态度。《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条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规定职业放贷人对外签署的借贷合同无效。
(二)限制了非法转贷行为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规定非法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对于套取银行资金非法转贷,《民间借贷新规》取消了“牟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项要件,认定标准的降低意味着调整对象的范围扩大。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综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所衍生的问题,考虑到民间借贷案件毕竟数量庞大、内容复杂,从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稳定既有利益格局的角度出发,作者认为实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不论已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完毕的民间借款合同,债权人有权依照原民间借贷规定在借款合同项下要求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