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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超诉讼请求范围裁判怎么办?
首先,什么是法院超诉讼请求范围裁判?根据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应审查和裁判。法院超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就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进行了裁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法院判决的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不用着急,恰巧笔者刚参与并代理了一起相关的案例,我们用案例来向您一一道来。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小红公司(化名)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小王公司(化名)签署了《租赁合同》,小红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小王公司用于小王公司的日常经营。此后,自2022年开始,小王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房屋租金,遂决定撤场退租,但小王公司仍欠付小红公司数个月的租金没有结清。双方交涉无果后,小红公司将小王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小红公司还起诉了小王公司的唯一股东大王公司(化名),要求大王公司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小王公司欠付的租金承担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双方就大王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进行了举证、辩论。
令大王公司想不到的是,一审判决小王公司应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时,还判决大王公司应当就小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由于笔者没有参与一审的代理,大王公司找到笔者时笔者立即对一审判决和全部的证据材料以及一审的全过程进行调查研究。经调查,关于大王公司的责任问题可以确认一审过程中的如下事实:
(1)一审中小红公司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大王公司对上述第2至第4项支付义务中小王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一审中小红公司没有变更过该项诉讼请求;
(2)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小红公司将小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证据提交(工商登记中没有注册资本已实缴的登记),证明大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对此,大王公司提交了大王公司向小王公司注资的银行回单,证明大王公司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3)同时,小红公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红公司认为大王公司应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小王公司的债务单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4)一审法院总结了争议焦点,对于大王公司的责任问题,总结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大王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5)一审法院在一审全程中没有就大王公司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是连带责任进行询问、没有要求各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并且没有就大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组织辩论;
(6) 一审法院在以上情况下,直接在判决中引用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认为大王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大王公司自己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大王公司应对小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总结一下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原告没有起诉要求大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没有对大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大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判断,本案一审判决属于法院超诉讼请求裁判。那么,一审判决超诉讼请求裁判如何救济呢?当然是上诉!
三、案件过程及最终总结
但是上诉后的结果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同时也规定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网上检索,上诉后二审的结果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撤销超诉讼请求的判决项;二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仅就本案而言,事实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但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大王公司与小王公司财务混同并错误地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和程序正义,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撤销该项判决。据此,笔者建议大王公司尽快上诉,充分阐述一审判决错漏的同时要求撤销连带责任的判决项。
而结果没有超过笔者的判断,经二审审理,二审判决认为:小红公司在一审中对大王公司的诉请为大王公司对小王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小红公司未变更诉请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判决大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直接撤销了要求大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项。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居中处理并裁判当事人的纠纷,对于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这样方能保持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维护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