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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中,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一、总论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被称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享有或有权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人受法律保护。本文将以列举的方式汇总著作权出现民事纠纷时,作品权利人(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纠纷属于著作权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司解》”)在其第一条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因此,只要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权利人都可以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常见纠纷类型有:著作权权属纠纷、委托创作/制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
三、一般规定
不同的著作权民事纠纷,可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先确认“地域管辖”,再确认该地域的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有管辖权(即“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要区分起诉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将有不同:
对自然人提起诉讼时:需选择被告住所地(身份证上显示的地址)人民法院。除被告住院就医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当被告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则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住所地一般指被告营业执照中显示的住所地址。
有多名被告时,每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著作权纠纷司解》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北上广深”、“新一线”等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都可以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案件。但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不确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可以查询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以确认目标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若该目标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告就需要去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特殊规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除遵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外,法律上还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规定。本部分主要对著作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进行列举。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是著作权民事纠纷中常见的类型,其主要包括委托创作/制作合同纠纷、著作权/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出版合同纠纷、表演合同纠纷等。
合同纠纷中,主要遵循的规定是——“有约从约,无约从法”,即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时,合同中如果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只要约定地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则该约定地的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若合同中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则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选其一即可。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若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签订后该当事人变更了住所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即被告住所地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一种,其主要包括侵犯著作人身权和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等),具体种类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1、一般规定
因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的一种,所以通常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关管辖权。如何判断“被告住所地”请见本文的第三部分的“地域管辖”。如何判断“侵权行为地”则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该条对“侵权行为地”进行了解释,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若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止一处,则每一处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著作权纠纷司解》第四条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即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该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管辖法院进行了限定,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一般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依据该解释,被侵权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为此,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是选择“新法优于旧法”,还是选择“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意见未达成统一。直到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以下简称“42号裁定书”)对上述争议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明,即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综上,如果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般没有管辖权;但如果通过网络侵犯的是著作的其它权利时,则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是笔者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梳理,望能对阅读本文的您提供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