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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跳槽,你的离职证明拿到了吗?
告别2024,迎接2025,新的一年,新的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许多新兴行业和领域需要不同类型的人才,而一些传统行业也需要新的血液。企业对高端技术人才、管理精英以及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企业为了挖掘人才不惜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而个人亦对自身发展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划和目标。因此,现今社会人才的流动性愈发增强。最近经常有人咨询关于离职证明的一些事情,既包括已经谋求到更好发展准备跳槽的个人,也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这些问题总结起来无非涉及几种情况:1、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提了离职申请,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无法入职新单位;2、用人单位在我的离职证明中写了不好的评价;3、用人单位要求我必须放弃奖金、绩效工资、赔偿金等权利才出具离职证明。下面针对以上问题跟大家聊聊关于离职证明的一些问题。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一般都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上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规避用工风险。所以很多找到心仪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离职证明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入职新的用人单位。能与老东家好聚好散固然是好,但是不欢而散的情况有时候也不可避免,有的少数劳动者在找到好工作以后便急于入职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带有不满情绪,提了离职以后不再到岗、拒绝交接。因此有的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往往拿离职证明当作是尚方宝剑,牵制劳动者。但是离职证明真的是用人单位的尚方宝剑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工作交接或者劳动者主动索要为前提,更不得附条件。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出具离职证明虽不能以工作交接为前提,但是如果因劳动者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离职时,劳资双方互负义务,均应本着诚信善意,便利对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工作安排。
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定义务的,劳动者即可以选择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代替离职证明?
实践中,当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时,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会抗辩已经给员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论是功能还是法律性质均与离职证明截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能代替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应何时出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时间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离职证明中公司载明了负面评价,劳动者如何救济?
如前所述,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欢而散的时候,双方都带有一定的负面情绪。有的用人单位便意气用事,虽然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但是载明一些负面评价,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等等,这种行为同样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上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更没有要求写明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道德等情况的描述。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含有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就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
法律虽然赋予劳动者要求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造成损失的赔偿权,但该权利也不是可以滥用的。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未出具离职证明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机关在裁量损失赔偿金额时,亦会参考出具离职证明的合理期限、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损失的合理性等多种因素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