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遇到公安机关上门办理刑事案件,怎么办?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相信很多人对这句话并不陌生,这是我们经常在香港电影中听到的经典台词。这句话是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我国大陆地区系大陆法系,其法律规定与中国香港以及美国等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同,该米兰达警告并不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我国大陆地区刑事法律规定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近期,有企业人员向本所咨询:如在家遇到公安机关人员上门,自己不知如何应对,是否应保持沉默等待律师到场,是否有其他应对办法?对此,笔者根据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就在遇到公安机关上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知道和注意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示如下:
一、遇到警察不要慌,先看证件核身份
如遇警察上门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保持足够的冷静,核对警察人数和身份,确保程序合法。上门的警察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如果上门的是外地警察来执行拘留或抓捕,还必须有当地警察在场。同时,您有权要求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及相关法律手续(如传唤证、拘传证),并请记住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姓名或警号。如对警察身份存有异议,可以当场拨打110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确认。
二、警察搜查讲凭证,邀请见证做记录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如果警察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进行搜查时,除非情况紧急,否则警察必须出示搜查证。遇到此种情况,您有权请家属、邻居或物业人员到场进行见证。如果涉及搜查妇女的身体,搜查工作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于搜查的情况,警方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警察和被搜查人或者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警察在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公安机关有权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妥善保管或者封存,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务、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三、接受讯问抓重点,核对笔录要仔细
作为被讯问的对象,接受讯问时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今后审判的依据。所以,每一个问题都应谨慎对待,每一句回答都应深思熟虑。虽然讯问由警察主导,但被讯问人对讯问重点亦应心中有数。警察在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被讯问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由其陈述有罪情节或者进行无罪辩解。因此,被讯问人首先要抓住主动陈述的时机,将主张无罪的理由,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及时讲清楚、讲详细,并要求全部记录在笔录中;后续回答警察具体提问时,则一方面要根据客观事实如实陈述,避免前后矛盾,另一方面,问什么答什么,注意简洁明了;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任何问题。
警方讯问笔录依法需要被讯问人签字确认。请您一定在签字前仔细核对,确保没错。如果发现笔录记载有差错或有遗漏,您有权提出改正或者补充,待改正或补充后再进行签字捺印。如果您有不认识的字或者看不清,都有权让办案人员解释清楚。
另外,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四、强证己罪属非法,非法证据要排除
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办案机关收集各种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如果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您可以拒绝接受配合。出现该种情形,需要您清晰地记住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及时申请就医记录伤情。对于身上的伤情,要及时让律师、管教和检察官进行记录,或在进入看守所体检时告知体检工作人员拍照记录,以在适当时机向相关办案机关或请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并在后续案件进展当中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办案时限记清楚,出现违规提异议
公安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六、证人作证讲规则,证人权利受保护
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到公安机关上门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作为普通公民也应当清楚接受询问的程序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说明其来意。公安机关可以在现场询问证人,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办案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综上,假如遇到警察上门办理刑事案件时,请您在了解警察上门的原因和目的后,保持沉着冷静,不要慌张,配合警察工作的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抗拒或阻挠警察执法,不要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律师或相关机关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
本文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详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