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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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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为公司股东该怎么办?

时间:2025年04月16日

近期,本所接到几起身份证丢失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咨询,由于该种情形可能对丢失身份证的人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企业破产后的清算责任,不少咨询者都很着急该如何处理,本文以北京地区为例就各种救济路径逐一列举分析:

 

一、行政投诉:以北京地区为例,在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直接向行政部门提起撤销登记的申请。


二、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投诉路径难以顺利涤除股东身份,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1、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登记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对错误的行政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种方式通常需要证明笔迹非本人所签,证明提起登记的相关材料虚假,可要求撤销登记。如果能够有身份证丢失的证明,笔迹鉴定非本人签署等材料通常能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但采用此种方式需要注意起诉期限的问题,如距冒用姓名登记行为已经超过五年的,法院将有可能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6行初99号2024.09.12 裁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工商登记行为发生于2007年2月2日,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

 

2、对于做出行政登记行为超出五年的情况,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便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仍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要求其撤销错误冒名登记的行为。

具体操作为在工商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即不撤销错误登记行为时,针对工商登记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该种方式实践中较难得到支持,根据笔者检索,曾在某县法院对该种诉请予以支持,北京地区有一起类似案例,但未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行初596号2020.01.13 裁判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某请求本院责令通州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公司冒用其身份违法办理工商登记案件进行查处,但其在行政程序中所提申请事项及本次诉讼的请求实质均为要求通州市场监管局作为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其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即纠正自身错误,而被请求纠正的行政登记行为作出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现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三、民事诉讼:通常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确认当事人并非涉事公司股东。而除了身份被冒用的证据外,会考虑当事人是否对公司实际出资、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持有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工商登记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参考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1994号2021.11.03 裁判

本院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系确认股东资格不存在之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定,一是原告是否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原告对于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过错;三是原告是否履行股东义务或享有股东权利;四是原告发现被冒名登记后是否积极维权申诉.......综上,杜某要求确认其并非沅镁名士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杜某不具备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由于在具体实践中,个案的情况均存在差异。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优先咨询行政机关或专业律师,结合个案的客观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处理更为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