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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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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讲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几个常见问题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最近经常遇到咨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问题,最常遇到的就是公司HR咨询:“我收到公司员工的一封邮件,写的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劳动关系今天解除了。他这是什么意思啊?他也没提前30天跟公司打辞职报告啊,他这突然走了,他工作谁做啊?我们能通知他返岗吗,等招到新人再让他辞职?他也没给我们办理交接呀?后续我该怎么处理啊......”此外,还有公司的员工会咨询:“公司经营不善发不出工资来了,HR让我自己辞职,说不辞职也没钱发工资,还不如赶紧找工作呢,我该辞职吗?公司欠我的工资还能补给我吗?我干了好多年了,辞职了公司能给我经济补偿金吗?”

被迫辞职是对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不得不向公司辞职的一种通俗叫法。一般来讲,被迫辞职是因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给员工造成损失,员工通过辞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些咨询的问题其实都围绕着《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法律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这几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如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也就是说,首先,如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这里衍生出一个问题,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一走了之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双方劳动关系不管因何原因解除,劳动者均负有工作交接的义务。否则,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损失,劳动者是要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如前所述,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同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有的HR就会提出顾虑,我给他办理了离职手续,不就相当于认可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吗?那公司不就需要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了吗?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其提出的理由成立,劳动合同解除并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理由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关系虽然解除了,但是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劳动者提出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都会提起仲裁、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这里建议公司在收到劳动者送达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明确对劳动者进行回复,回复的内容应包括:收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时间、告知劳动者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领取离职证明的时间、工资止付时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停缴月份等,并一定要明确告知劳动者不认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述的解除理由。

这里也要提示劳动者,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明确解除的具体原因,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如果劳动者离职时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或者解除理由非《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情形,而是在离职后的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才明确系被迫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践中多数地区是不予支持的,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