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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词曲作品时需注意些什么?
歌曲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在实践中一般是由词曲作品构成,并经表演者演唱,录音制作者制作后形成的可直接发行和使用的产品。因此,想将制作完成的歌曲顺利发行,首先要从该歌曲之词曲作品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或者成为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词曲作品著作权的方式,然后才有权对歌曲进行表演,并制作成录音制品进行发行和使用。本文将以列举的方式梳理从著作权利人处购买词曲作品时应注意的细节,从而尽量确保购买回来的词曲作品,在未来使用的时候不会存在障碍,也不会被第三方追责。
一、购买词曲作品著作权前建议注意的细节
购买词曲作品著作权主要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从词曲作者处直接购买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第二种是该词曲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已归属于作者以外的人,则需要从目前的著作权利人(以下简称“转让方”)处购买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但不管是从词曲作者处,还是从转让方处购买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建议在洽谈阶段先确认其当前是否有权转让该作品的相关著作财产权,以及其之前是否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第三人使用该作品,以免未来会妨碍购买者使用或转让该作品。主要需要确认的文件及细节如下:
1.1 确认词曲作品著作权整个转让过程的版权链文件
版权链文件,是指从词曲作者起至现有著作权利人处的所有确认版权归属的文件(以下将该文件简称为“确权文件”)。每次该词曲作品著作权经历转让时,上游权利人都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已转让至下游权利人。
核查转让方提供的所有确权文件的核心,是确认版权链是否连续且完整,即版权链中的上游确权文件中的“获权方”是否是下一份确权文件中的“转让方”,同时每份确权文件中的权利范围是否被限缩,导致无法满足购买者的使用需求,或者权利范围突然扩大,且无确权文件支撑,则购买者在未来使用时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此,建议购买词曲作品前,要求转让方提供完整的版权链文件,以确保现有著作权利人(即该转让方)确实享有词曲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转让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从购买者角度来说,核查版权链文件也是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降低自身无权或侵权使用词曲作品的风险,若出现第三方追责的情形,也可证明自身已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此外,若权利人对购买的词曲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维权,法院或者互联网平台也会核查维权者的身份——是否实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法院或互联网平台是以核查词曲作品版权链文件的方式确认维权者的身份。
所以,建议在购买词曲作品著作权前对版权链文件进行全面的核查,从而确认即将通过转让获得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是否完整且真实。
1.1.1 确认版权链文件是否完整时建议注意的细节
(1)需要从形式上确认从词曲作者到转让方的整个转让过程的确权文件是否完整,若中间的协议有缺失,或者上游权利人仅将词曲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下游使用,而非转让给下游权利人,则此下游权利人仅享有该作品的使用权,无权对词曲作品进行转让。另外,若该下游权利人准备“转许可”第三方使用,还将取决于其所获得的许可使用是否包含“转授权”的权利,若不包含“转授权”,则其无权转让。出现上述情况,需请转让方对目前情形进行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文件。
a.若转让方确认,其没有词曲作品版权链文件,或没有完整的版权链文件,则其可能不享有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不建议从此转让方处购买该词曲作品。此种情况下,若购买者准备一并购买通过该词曲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笔者也不建议购买该录音制品,因该转让方即无法提供其享有词曲著作权的确权文件,也无法提供其有权使用词曲作品的授权文件,那么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可能属于侵权制品,随时会有被要求下架,并被要求侵权赔偿的风险。
b.若转让方确认,其仅享有词曲作品的使用权且可转授权,而购买者愿意“购买”(注:其法律性质为支付转授权的许可使用费)该词曲作品的使用权,则建议购买者进一步确认该作品的被授权范围,在被授权期限和地域内合理使用被授予的权利,以免因未合理使用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浪费,或者因超期或超范围使用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而承担不必要的侵权风险。
(2)需要确认每份确权文件中具体转让的权利种类及比例,以及转让的起始时间和地域范围。
通过确认转让的起始时间,从而确认版权链文件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也可通过此种方式确认版权链内的确权文件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冲突。
确认转让的权利种类及比例,以防在转让过程中存在权利范围扩大或限缩的情况。若存在权利扩大的情形,如上游确权文件仅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但下游确权文件则涉及词曲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且转让方无法提供相应的确权文件,则其可能不享有权利扩大部分的著作权,建议仅购买扩大前且具有完整版权链文件的部分。若存在权利限缩的情形,则需购买者评估确认目前转让方享有的权利范围是否满足自己的使用需求。
(3)若确权文件显示该词曲作品属于合作作品(有多个署名作者),则需确认转让方的上游权利是否来源于全部合作作者,即版权链文件所涉著作权权利份额比例之和是否为100%,以免购买的词曲作品权利不完整,致使未来使用时仍受限于其他词曲著作权利人。因为,享有部分权利份额的权利人无权转让全部的著作权。同时,如果只有部分合作作品的权利人转让其合作份额内的权利,则还需要考虑其他合作权利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即合作权利人是否放弃了其优先购买权,若未放弃,则其有权优先购买。
1.1.2 确认版权链文件是否真实时建议注意的细节
(1)确认确权文件尾部的签章是否与首部信息一致且完整
该问题常见于与自然人签署的确权文件中,需确认自然人有无遗漏尾部签章(建议骑缝处也签字及捺印,以防产生纠纷时自然人对未签字页的内容不予认可);或者多个自然人共同签署一份确权文件时,尾部签章是否存在遗漏某个自然人的签章;或者自然人仅签署了艺名而非身份证上的姓名,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影响该确权文件的效力。实践中,若对购买的词曲作品进行维权,而确权文件的尾章、骑缝章存在遗漏,法院或者互联网平台可能视该作品的著作权未实际移转,仍归属于上游权利人,导致维权者(即购买者)无权进行维权或者申诉。
(2)确认确权文件中各处的字迹是否一致
该问题也常见于与自然人签署确权文件中,建议核查签章字迹前后(如合同正文尾部签章与附件、(如有)身份证复印件页的签章)是否一致,若存在较大差异,该文件的真实性可能存疑,转让方应对该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签署该文件的痕迹(如与上游权利人之间邮寄确权文件的快递信息、微信沟通记录等),或请该文件签署者(上游权利人)补充提供相关的声明或说明——确认词曲作品之著作财产权已归属转让方,从而证明转让方有权将该作品转让给购买方。
(3)因存在同名不同歌,或者同歌不同名的情形,建议请转让方提供由词曲作者签署的歌词和曲谱,从而固定转让作品的信息。
(4)确认付款记录
其属于真实性的补强证据,建议请转让方提供版权链所涉全部确权文件的付款记录,该记录不仅可以进一步确认上游确权文件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而且,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会要求权利人提供确权文件项下的付款凭证,以此增加著作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2 确认有无对外授权或自行使用的情形
购买词曲作品著作权前,建议确认该词曲作品是否涉及对外授权或自行使用之情形,从而确认是否存在限制购买者未来使用及获益的情形。若存在对外授权或自行使用的情形,购买前建议请转让方至少将上述情形以清单的形式进行列明,并说明具体授权及版权收益情况;签署转让协议时,建议在协议里约定让转让方将对外授权及自行使用所涉相关协议原件一并交付给购买者;同时,约定完成对外授权协议中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手续,即通知获权的第三方由购买方承继转让方在上述已履行的对外授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完善购买方和转让方的签约程序。
同时,词曲作品若存在对外授权或自行使用情形,建议确认以下内容:
1.2.1 确认对外授权协议
(1)确认被授权方和授权使用方式
购买词曲作品著作权时,将同时继受该对外授权协议所涉的权利和义务,提前确认具体的被授权方和授权使用范围,一方面在签署词曲作品购买协议后可要求转让方立即通知上述被授权方,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已转移,之后若想继续获权或者结算相关版权收益,需与新的著作权利人接洽;另一方面,日后在进行版权维护时,上述被授权方在获权范围和期限内使用词曲作品时,购买者无权向其维权。
(2)确认对外授权的性质
若对外授权中存在专有许可,则购买者未来在使用时也将受该专有许可的限制,建议购买前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购买的词曲作品上存在此种限制。比如,转让方邀请表演者演唱该词曲作品,其在与表演者签署演唱协议时,可能会授予表演者享有现场表演词曲作品的权利,若转让方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权表演者演唱该词曲作品,则购买者将无法再将词曲作品的表演权授权给其他表演者使用。
1.2.2 通过互联网音乐平台和ISRC网站对权利归属进行复核
(1)建议与互联网音乐平台显示的词曲作品信息进行交叉比对
此种方式可以初步确认转让方提供的确权文件中词曲作者的署名信息、歌曲名称信息与外显(音乐平台)信息是否一致,若确权文件中的信息与音乐平台显示的不一致,可及时与转让方确认此种情形属于笔误,还是权利归属存在歧义,属于后者时需要其补充相关说明或确权文件,属于前者时需要其修改音乐平台中的笔误。
同时,也可以通过音乐平台显示的录音制品版本信息,确认该词曲作品被使用的情况:若一个词曲作品存在多个演唱版本(不同歌手录制的录音制品),或者一个演唱版本存在多个录音版本(如DJ版、Mix版等),上述的每个版本都属于一个独立的录音制品,制作每个录音制品时,都应获得词曲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所以,可以通过此种方式与转让方提供的对外授权协议交叉比对,确认在音乐平台中发行的版本中哪些属于有权使用,哪些属于无权使用,为未来对词曲作品维权做好准备。
(2)建议确认词曲作品的ISRC登记情况
建议登录“中国标准录音编码(ISRC)中心”,以歌曲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搜索词曲作品在ISRC的登记情况。因为,词曲作品一般需要制作成录音制品才能对外出版发行,可以通过搜索词曲作品所涉歌曲名称,查询其在ISRC中心的登记情况,从而确认该词曲作品是否进行过出版发行,以及其对外显示的制作者信息。若查到的歌曲名称与本次购买的词曲作品所涉名称一致,但显示的制作者与转让方提供的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的信息不一致,应请转让方确认是否仅属于同名歌曲,还是转让方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制作了未向购买者披露的录音制品版本,还是该录音制品版本其实未获得词曲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属于侵权版本。
二、签署词曲作品购买协议时建议注意的细节
2.1 明确转让的著作财产权范围
确认购买的词曲作品之著作财产权的范围、比例、地域及起始时间,从而确认购买的词曲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何时开始归属购买者,以及购买者可以使用、处分并对该词曲作品著作权进行维权的范围。
同时,建议在该购买合同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的一定期限内,转让方需要将版权链文件的所有原件及对外授权协议(如有)的原件一并交付给购买者,同时需要向现存的对外授权之被授权方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词曲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转让给购买者。若该词曲作品已进行版权登记,或者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了入库登记,则建议在该购买协议中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方需协助购买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2 重视著作人身权的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属于作者,该权利不能转让,但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让转让方与词曲作品作者沟通并出具相关授权,从而通过本次购买获得该词曲作品的发表权(适用于未发表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尤其是未发表的词曲作品,虽然上游著作权利人在转让词曲作品时可以预见词曲作品会被发表和使用,但还是建议在合同中对上述著作人身权的使用进行确认,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3合同附件
为方便购买者日后使用词曲作品,建议购买协议包括如下附件:
转让方单方签署的版权归属声明,即请转让方进行单方确认——从何时起购买者是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利人,从而方便购买者未来在对外授权或维权,需向第三方证明自己为著作权利人时,无需展示完整的版权转让合同,此种方式也是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
(2)约定交付词曲作品的相关资料和介质,具体约定交付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版权链文件,以及音乐作品信息、图片资料、歌词、曲谱等资料及其交付的格式;而具体交付的介质可要求包括ape、flac、wav等无损音质的音档。
(3)签约主体(转让方)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若签约主体为公司,建议留存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自然人,建议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固定签约主体的身份。
综上,是笔者对购买词曲作品时需注意细节的梳理,望能给阅读本文的您带来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