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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轮》原唱之争看歌曲版权
近日,一场围绕《年轮》原唱身份的争议登上热搜。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宣称“《年轮》原唱只有张碧晨”,否认汪苏泷的原唱身份,引发双方粉丝激烈争论。汪苏泷公开声明《年轮》为双原唱;随后,张碧晨公开表示其是唯一合法原唱;紧接着,汪苏泷表示“决定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对此,张碧晨回应,拥有《年轮》的永久演唱权。
此前,笔者经手的一起案件也涉及知名音乐作品的原创、原唱等争议。有感于此,本文拟针对该事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相关音乐版权知识进行介绍。
一、音乐版权包括什么?
1、歌曲中的“词曲演录”
版权,即我国法律中的“著作权”。笔者曾在《原唱居然不能唱自己的歌?——浅谈歌曲版权》一文中对歌曲版权作过较为详细的介绍。简而言之,暂不考虑纯音乐的情况下,一首歌曲的最终呈现包含了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对歌曲进行编曲、录音、混音、母带制作等多个工作步骤后形成一个完整录制版本的人)四个主体的参与,对应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四项权利,即业内常说的“词曲演录”。其中,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为“邻接权”,保护程度略低于“著作权”。
2、词曲作者的权利——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词、曲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年轮》的作词、作曲均为汪苏泷,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其对《年轮》的词、曲享有著作权,主要拥有以下权利:
因此,没有获得汪苏泷(暂推定其为词曲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除非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情形外,包括张碧晨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上述任一方式使用《年轮》,否则将构成侵权。比如擅自演唱可能会侵害表演权。
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
由此可见,歌手作为歌曲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权与该“次”表演及基于该次表演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密不可分,即表演者权的权利对象仅限于本次现场表演及本次表演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而与词曲的另外使用毫无关系。
该事件中,《花千骨》制片人曾回应,《年轮》是海蝶音乐提供,作为影视剧《花千骨》的ost,不清楚合作细节。据此,张碧晨演唱的《年轮》应是录音制作者——海蝶音乐是从汪苏泷处获得词曲授权【或直接买断版权,或委托汪苏泷创作词曲(该情况下,除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汪苏泷享有的其他词曲权利将取决于合同约定)】,然后邀请张碧晨演唱,并录制成一版录音制品。
由于录音制作者通常会与表演者约定,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权归属于录音制作者,表演者仅保留两项人身性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也常被简称为“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因此,张碧晨对于《年轮》的表演者权,可能仅只剩下上述两项人身性权利,其余均已归属海蝶音乐。
张碧晨公开声称自己享有永久演唱权,只能说明她基于合同约定获得《年轮》的表演权的永久授权,而与其作为该版表演者并无法律上的关系。此外,该表演权是否有其他限制,比如能否录音录像、能否线上演出等,还要取决于合同约定。
3、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权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乐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
但需注意的是,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还应当同时取得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他人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时,不需要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但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实践中,录音制作者往往在与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签署合同时,事先对上述需要被许可人另行取得许可的内容作出约定,使后续录音制品的使用无需再取得词曲著作权人及表演者同意,便于录音制品的传播。
因此,在音乐平台上,除非海蝶音乐与张碧晨、汪苏泷就歌曲版税另有约定外,无论张碧晨还是汪苏泷演唱的《年轮》,歌曲版税大概率都与张碧晨或汪苏泷无关。顺便说一句,由于录音制品的制作过程投入较大,因此,录音制品的版税(即许可使用费)往往远远高于词曲版税。二、原创、原唱、首唱
“原创”是文学艺术领域对于构成“作品”的基本要素之一“独创性”的进一步延伸,用于区别“演绎作品”的“二次创作”。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是针对词曲作品的“原始独立创作”的表述,与表演者或录音版本无关。《年轮》是汪苏泷作词、作曲,为其原创作品,毋庸置疑。
“原唱”,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并不存在,通说指“首次公开演唱并发布作品的表演者”。与之对应的 “首唱”,同样并非法律中的术语。
音乐平台的“原唱”标识,实际上也只是用于区分首个录音版本与后续出现的其他录音版本。比如,张碧晨版早于汪苏泷版15天发行,是《年轮》的首次公开录音版本,张碧晨据此主张“原唱”;但当前QQ、网易云音乐平台已将两版《年轮》共同收录至《花千骨电视剧原声带》专辑中,发行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而不再体现单曲的发行时间,且均标注为“原唱”。
需注意的是,“原唱”身份不等同于版权归属,平台也没有必须标注“原唱“的义务。即使后续其他歌手再次演唱,也并无义务进行“原唱:XXX”等类似体现原唱者的标注。所以,无论“原唱”还是“首唱”其实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的权利或权益。
如果《年轮》的词曲著作权仍在汪苏泷手中,则任何人要演唱《年轮》均需要汪苏泷的授权许可,且该授权的基础在于汪苏泷著作权人的身份,而非“原唱”或“首唱”者的身份。
因此,实践中强调“原唱”的意义和语境,往往是出现在有其他表演者演唱该歌曲,而在听众中进行对比、比较时用于区分不同演唱版本的便利,正如人们常说的“**版”歌曲或影视剧,目的在于指称与表演者相对应的具体版本的录音/像制品或影视剧,而与该版本记载的权利内容——词曲作品著作权、剧本著作权毫无关联。
三、“收回授权”意味着碧晨版《年轮》要下架?
张碧晨发布声明称自己是“唯一合法原唱“后,汪苏泷表示“决定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是否代表着张碧晨版的《年轮》需要下架呢?其实不然。
首先,如上所述,张碧晨版《年轮》是经汪苏泷合法授权后录制形成的录音制品,该录音制品的版权归属于录音制作者权。如果汪苏泷在授权张碧晨版《年轮》录制时,已许可录音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版录音制品的,则下架与否由录音制作者权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决定,与汪苏泷无关。
其次,汪苏泷“收回授权”,并未明确收回对谁的授权,而且,由于授权协议通常约定了授权期限,因此,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收回授权可能构成违约。
再次,汪苏泷“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的声明,可能想要表达的是,暂时不会签署新的授权协议,任何第三方近期想要演唱《年轮》可能是无法实现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形除外)。但对于过往已经作出的授权,不能随意终止。若确如张碧晨所言,其享有永久演唱权,则张碧晨当前仍然可以演唱。
综上,音乐版权包括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各项权利之下又涉及多项具体权利,且可能基于转让、授权等行为发生权利控制主体的变更。
歌手享有的表演者权的权利对象仅限于单次现场表演及单次表演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而与词曲的另外使用毫无关系。同时,其表演者权通常会在录制录音制品时依约转让给录音制作者,从而仅剩下两项权人身性利,在此情况下,除非歌手与录音制作者另有约定,否则,歌手对其演唱的版本实际上不享有任何财产性权利。
“原唱”并非法律概念,无法律意义,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他人能否演唱、录制某首歌曲,完全取决的是否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与歌手无关;相应版本的录音制品发行时,也无义务以“原唱”的名义为表演者署名。
注:上文中多次提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作为例外情形,考虑到文章长度,不再展开。但对于歌曲而言,“合理使用”的常见情形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歌曲;演唱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表演者也未收取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体详见《著作权法》第24条。“法定许可”的常见情形如: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前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之争便与此密切相关。具体详见《著作权法》第25条、第35条 、第42条、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