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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乔布斯案”探析反法对图书装潢的保护边界
202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撤回其就图书《史蒂夫·乔布斯传》对中国华侨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
以上一纸裁定,为这场围绕图书装潢展开的、关乎两个出版社的重大商业利益、历时11年后“发现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案件画上句号。
本所高级合伙人邢志刚律师、苗佩可律师作为被告方中国华侨社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这场法律博弈。本文将复盘案件全貌,解析代理思路,并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图书装潢保护的边界、权利主体适格性、市场知名度判断等核心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实践参考意见。
一、案情回溯
2024年8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主张其2011年出版的图书《史蒂夫・乔布斯传》封面装潢具有“显著辨识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而被告2013年出版的图书《乔布斯传——神一样的男人》封面与其权利图书构成近似包装装潢,并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案件核心要素如下表:
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却因时间跨度和证据矛盾显得格外特殊:
1.原告主张保护的是2011年版图书的装潢权益,却在被告图书出版11年后才提起诉讼;
2.原告的案由明明是包装装潢,但理由中却围绕着包装、装潢中的摄影作品这单一元素,声称其封面照片是“从大量照片中精选而出”,因此其权利装潢具备了“知名度”及“显著性”。
二、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四个核心问题
焦点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装潢的权利,是否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保护范畴?
原告诉称,其2011年版图书的封面照片是“从大量史蒂夫・乔布斯的照片中精选而出,并最终设计成了图书包装装潢”。
但是,事实却好像并非如此。
首先,通过案涉图书与《Steve Jobs》(外文原版)的比对可知,《Steve Jobs》封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中文版本除文字汉化之外其他完全一致。查阅原版图书前言可知,这张照片是乔布斯本人亲自选定的全球统一封面,原告仅取得案涉图书“简体中文版”在中国的销售权利,并未参与照片选择或封面设计,相应图书装潢的实体权利与其无关。
其次,原告始终未能提供该照片的完整授权文件;
使用人物照片做为人物传记类题材封面是行业惯例(如下图),该种方式并非原告首创,也不应被原告垄断。本案案涉图书所使用的照片,仅直接表示图书的主要内容,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应纳入反法的保护范围。
以上抗辩直指原告权利基础的核心缺陷——装潢设计完全源自外文原版,且原告仅获得翻译出版权,其主张的“装潢权益”是无源之水。
焦点二:涉案装潢是否属于反法保护的 “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原告诉称,其权利图书在中国大陆一经出版便获得众多荣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图书馆文津图书奖、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度大众喜爱的50种图书·文学类、央视2011年度商业书等荣誉,该书获得的众多荣誉,加之封面风格一致的原文版本在全球的畅销,原告出版前、出版后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宣传行为,使得该书已经具有极大影响力,该书的封面已经能够具体指向“经过乔布斯授权图书出版商”,获得了独特的市场价值,与其他的传记类图书产生区别。
我们认为,原告应在明确其要求保护的装潢到底是那个版本图书的装潢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备“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所须同时满足“具有市场知名度”和“能够区别商品来源”两个核心要件。具体而言:
首先,经被告检索查询,原告发行的案涉图书至少有三个版本,三个版本的图书发行时间不同,书号不同,封面不同,甚至译者都不同,三部不同的翻译作品应分属不同的商品,原告应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基础。
其次,反法保护的是真实的影响力,而非“历史记忆”,原告试图用十年前的图书奖项和销量来主张案涉图书在当下的影响力,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通过对原告案涉图书的销售情况的调查取证,我们发现原告的销售证据中“夹带”了大量2023年典藏版的销售数据,剔除“非法证据”后,2011年版《史蒂夫・乔布斯传》近5年来年均销量仅600余册,日均销量仅1.2册;这样的市场表现,显然无法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
第四,除2011-2012年度外,直至庭审结束之日的近13年来,原告没有任何宣传、推广该图书的记录;
第五,原告在2014年改版后,就已更换图书封面,将乔布斯的照片更换为其年轻时的另一摄影作品。相应的,已经停止使用十余年的2011年版装潢,很难说仍具有法律保护所需的知名度。
综上,若原告想要证明权利装潢的知名度,应当系统性地提供证明其产品及装潢的市场知名度的证据,如广告片中对装潢的拍摄、现场活动照片/视频中的的商品装潢记载内容、媒体报道中对装潢的配图、销售记录(合同/发票/报表)、营销推广合同、所获荣誉奖项等,用以证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公众对产品装潢的知悉程度。
焦点三:装潢中单一要素相同,能否认定装潢整体构成近似?
翻开两本涉案图书,封面均使用了乔布斯那张广为流传的黑白肖像照——这张被苹果公司选为乔布斯遗照、曾登上全球主流媒体的经典影像,成为这场纠纷的导火索。但表象之下,我们向法庭指出,两本书的装潢设计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两本图书装潢中的书脊、封底设计完全不同。
其次,封面装潢中除乔布斯照片外,封面布局、颜色搭配、出版社标识、文字排版等设计均明显不同。
第三,封面个别元素(乔布斯照片)的相似也是基于“照片对人像的再现”这一天然属性所致;
第四,乔布斯(照片)的影响力≠图书影响力。乔布斯作为公众人物,其逝世当日,封面元素所对应的乔布斯照片被选为乔布斯的遗照,由苹果官方在网站首页发布,并在多家媒体新闻联播、苹果商店等场景中广泛使用。乔布斯本人的影响力+去世事件的轰动+该图片作为遗照被全球主流新闻转载传播,导致该摄影作品成为乔布斯最具代表性以及留给大众最深印象的照片,但乔布斯(照片)的影响力≠图书影响力,原告仍应就其出版的图书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诉求保护的装潢的实质是:要求反法对本应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提供保护并进而垄断对摄影作品在图书上的使用,这样的诉求明显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焦点四:被告图书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原告主张被告图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但未能提供任何实际混淆证据。对此,我们从三个维度进行驳斥:
首先,如焦点三所述,两书封面除均使用了不可避免的乔布斯经典肖像外,在整体构图、色彩基调、文字排版、出版社标识等核心装潢要素上存在显著区别,足以区分来源。若去除肖像后进行装潢对比,更能直观展示两者的区别;
其次,图书内容截然不同。原告图书是乔布斯授权传记的翻译版,被告图书则是对公开报道的汇编,两者的创作来源和内容体系完全独立。读者在选购时,通过翻阅内容即可明确区分,不存在混淆可能。
最后,市场反应印证无混淆。被告图书2013年出版至今已12年。在提起本案之诉前,没有任何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报道提及两书混淆。即便对原告这样的专业出版机构,其在起诉状也自认“近日原告发现,被告于2013年出版的《乔布斯传——神一样的男人》的装潢与原告版权图书装潢近似……”。即:原告在被告图书出版10余年后才发现存在所谓的“装潢近似”;原告做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对于自已的权利图书,10余年来都没有发现存在所谓的“近似”;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更不可能因所谓的“近似”而产生混淆或误认。这也侧面证明“十年无争议”的市场状态。
三、被告主要证据准备
四、启示:图书装潢保护的边界与尺度
启示一:装潢并非出版权的必然延伸
本案揭示,获得外文图书的翻译出版权,并不自动延伸至原版装潢的独占权利。建议,各出版社在引入外文图书时与版权方明确约定装潢设计的权利归属,或对封面进行独立设计,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装潢风格,从源头上防范权利争议。
启示二:反法保护以真实市场影响力为前提
图书装潢要获得反法的保护,必须具备真实的市场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不能仅凭出版时间或题材热度推断,而需要通过持续的销售数据、宣传推广、消费者认知等证据来证明。
那些出版后未进行有效推广、销量低迷、或已停止使用多年的装潢,很难获得法律保护。出版社应注重对图书装潢的持续使用和维护,通过实际的市场运营积累其识别价值。
启示三:人物传记类图书的肖像使用应有合理空间
在人物传记类图书中使用传主肖像,是行业通行惯例,这种使用是为了准确反映图书内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不是刻意模仿他人装潢的整体风格,单纯使用传主肖像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结语:图书装潢保护与反法适用的思考
图书封面装潢的保护,需要在鼓励创新、保护商业标识与维护正当竞争、保障描述自由之间寻求精妙的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其适用必须恪守谦抑性原则,严格把握“有一定影响”、“混淆可能性”等核心要件的证明标准,清晰区分其与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尤其警惕在人物传记等特定领域对描述性元素的不当垄断主张。本案的落幕提醒出版者:保护自身权益,应立足于清晰的权利基础、持续的商誉积累以及对法律保护边界的准确理解,避免诉诸于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的过度权利主张。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健康、公平、充满活力的图书出版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