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关于“知产案件所涉调查报告”的学习与思考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出现了以调查报告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证据。其使用场景一般是,权利人对一些无法直接获得的证据,如证明制造使用的侵权行为、侵权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公众混淆程度等,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并以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

虽然调查报告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1]之一,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社会科学证据的规定,但因其基于统计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发展而具备了科学的本质,并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故司法实践当中逐步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支持。

本文通过收集统计调查报告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案例,梳理、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本律师在实务中的处理经验,以飨读者。

1.调查报告的概念及分类

社会调查报告,通常是指采用现代科学的社会调查手段,通过定量方法进行民意调查或市场调查而成的报告。具体到诉讼中,该报告主要对非本案当事人的人数众多主体就涉及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主观感受进行调查,再形成报告以展现大多数人的观点和部分人分歧所在[2]。

实务中常见的调查报告可分为实地调查报告(主要用于证明侵权事实)、行业调查报告(主要用于证明市场份额或侵权规模)和认知度调查报告(主要用于证明相似度或混淆程度)三类。

2.调查报告的法律渊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21.01.01 实施)1.第五条[3]“……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2021.04.22 实施 )

2.1.27“当事人提供的由中立第三方完成的市场调查报告,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对前款所述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从调查者资质、调查动机、调查对象、调查地域、样本规模、样本分布、抽样方法、问题设计、程序运作、调查形成的时间等方面予以审查”。

3.4.4“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与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四) 进行比较分析、汇总统计、归纳趋势特点的行业情况报告、统计报告;……”。

4.4.5“被诉侵权标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或者属于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原告可以提供用户评价、用户留言、投诉信函、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5.4.11 “原告主张商标达到驰名程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内排名列表、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调查报告……”。

6.4.16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的,可以提供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日前的合同、履行合同证明、宣传推广协议、市场调查报告、用户评价记录、购买记录、销售订单等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证据”。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04.24 实施)

7.15.5 “【市场调查报告的认定】当事人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用于证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但该报告结论缺乏真实性、科学性的,可以不予釆纳”。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07.13 实施 )

8.14.“……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规则,引导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经济赔偿证据,充分运用司法审计、市场调查报告、经济分析等手段,精细化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实施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2018.10.29 实施 )

9.20.“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卷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问卷调查报告能够证明实际混淆的,可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三、涉“调查报告”典型知产案例梳理

以“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为检索网站,检索关键词“市场调查报告”,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中,共检索至259份判决文书。查阅该等判决,就典型案件梳理及分析如下:

1.png

(一)判决采信

1.最高法行再15号(“乔丹案”)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提交的第三方调查公司完成的《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品牌联想调查报告(全国、上海)》的两份调查报告的调查活动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常熟五个城市进行,以获得一般消费者对乔丹体育品牌和再审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认知。最高院认为:因本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相关公众的认知状况密切相关,故通过客观、公正、规范、透明的市场调查,有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相关公众有关“乔丹”的认知情况。两份调查报告的调查过程分别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等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对调查对象的构成、访问方式、抽样方法、调查结论的形成过程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调查报告后还附有详细的“技术说明”“问卷”以及问题“卡片”,故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可以与本案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

2.(2020)京0107民初16283号(“3D动作PK网游《武神》案”)中,被告多益公司提交了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作出的《游戏商标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关于“神武”“武神”商标混淆市场调查。法院认为:被告多益公司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在向受访者隔离出示两款游戏官方网站的主要位置截图,图中包含游戏商标、导航栏、宣传横幅等内容,即两个截图中除文字分别为“武神”和“神武”外、其他元素完全不同,在全体667名受访者中,仍有占15.1%共101名受访者表示“不能区分”,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当“武”和“神”两个完全相同的字前后颠倒顺序组成不同词语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时,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3.(2019)京0102民初5293号(“猴姑饼干案”)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39号公证书,以证明2014年4月1日、4月2日广州明镜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猴姑饼干品牌消费者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猴姑饼干知名度迅速上升;该公司出具的《猴姑品牌知名度三期调研报告》、《猴姑品牌知名度四期调研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7月,“猴姑”饼干的知名度极高。法院认为:原告提交公证书中调研报告采用文献研究法、市场调研法、定性及定量分析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分层随机抽样的抽样方法,主要关注一般消费者对饼干认知、饼干尝试率、品牌联想、猴姑饼干使用习惯、效果评价等的认知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出相关消费者对“猴姑饼干”产品的认知,本院予以采信。

4.(2017)浙01民初1681号(“天猫”驰名商标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从2012年到2014年“天猫”在B2C电子商务领域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原告通过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投入巨额广告费用用于平台推广,对上述“天猫”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持续的宣传,而各类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也对“天猫”平台及其举办的双十一等经营活动进行了广泛的报道;根据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发布的2014综合电商口碑报告,天猫亦获得了较高的口碑综合指数。以上事实均可以证明在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原告的“天猫”商标已与其提供的电商平台服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获得了广泛的公众知晓度,在电子商务行业具备了重要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行业声誉。故本院认定,原告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5.(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拉菲”驰名商标案)中,原告提交了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某葡萄酒品牌市场调查报告》。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调查报告显示:(1)75.3%的受访者认为如果“CHATEAULAFITTE”与“CHATEAULAFITEROTHSCHILD”标注在葡萄酒标签上,两种葡萄酒“出产于同一家酒庄或公司”或者“可能不是同一家酒庄或公司,但两家存在某种关联关系”;(2)67%的受访者认为如果“CHATEAULAFITTE”与“LAFITE”标注在葡萄酒标签上,两种葡萄酒“出产于同一家酒庄或公司”或者“可能不是同一家酒庄或公司,但两家存在某种关联关系”;(3)69.4%的受访者认为商标“CHATEAULAFITTE”的葡萄酒由“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生产或者出产于“法国五大一级酒庄之首,但不确定知道酒庄或公司名称”。结合“实际销售证据、媒体报道广告证据及湖南省高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拉菲”为原告“LAFITE”葡萄酒的特有名称。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并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7期”的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原告的“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拉菲”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判决未采信

1.(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新百伦案”)案件中,百伦提交了调查公司出具的《某品牌标识认知调查报告1(北京)》、《某品牌标识认知调查报告2(北京、广州)》,测试消费者是否对广东马内尔公司的“百伦”品牌产品与新百伦公司的“NewBalance”品牌产生混淆;《某品牌标识认知调查报告3(北京)》,测试“新百伦”标识对消费者购买或有意愿购买NewBalance品牌产品的影响权重。法院认为:新上述三份市场调查报告是新百伦公司单方委托调查公司所作的调查,因周乐伦对该调查公司的资质、独立性、公允性以及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均提出异议,该调查公司的有关人员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因此法院对该三份证据不予认可。

2.(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64号一审及(2017)粤民终1395号二审(“NBA案”)案件中,调查公司向美商公司、蛙扑公司出具了关于蓝飞公司和零线公司的调查报告,报告记载了零线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调查人员交谈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但由于该调查公司由美商公司、蛙扑公司聘请,并未得到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确认,故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法院不予采纳。

3.(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一审及(2017)京民终454号二审(“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中,索尼中国公司提交的调查公司出具的《无线局域网接入产品调查报告》(证明市场上支持WAPI连接功能的无线接入产品所占份额极低)及《WAPI市场用户调查项目报告》(证明消费者对WAPI功能的认知度、使用率均极低)。法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未予采信。

4.(2021)粤73民终4756号(“周六福案”)案件中周六福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广州市赛立信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周六福”商标混淆情况市场调查报告》,拟证明“周六福”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利盈珠宝店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对于该调查报告调查问卷的设计缺乏科学性,难以体现真实的市场环境,本院对该调查报告不予采纳。

四、对调查报告的举证、质证要点的学习与总结。

(一)调查主体:

1.调查报告由当事人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是不予采纳的主要原因;

2.调查报告由当事人聘请的第三方制作,第三方主体的独立性和资质也是导致不予采纳的原因;

3.调查活动的实施与调查报告的出具主体不一致,也会导致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二)调查对象:

无论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亦或是商标近似或混淆认定,均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4],“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因个案不同,故调查报告所确定的相关公众也应有所区别,并尽可能满足普遍性、随机性等客观性要求,以提高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及证明力。

在常见的“街头或特定场所拦截”调查报告中,如果调查的相关公众数量、地域、身份、年龄、性别等因素的不适当,会导致调查报告的证明力下降甚至不被采信。

(三)调查问卷或调查问题:

调查问卷基于统计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社会学科的发展而兴起,只有不忘初心,遵守社会科学的基本准则,才能准确有效的达成调查目的;如调查问卷“问题设置不合理”、“答案设置不完整、不全面、不科学”均可能导致答案及统计结论不准确,影响调查报告的采信可能,如周六福案[5]。

实务当中,“开放题”的设置因答案的无限性无法运用于社会学的调查形成效的统计分析数据,我们应当尽可能地设置“封闭题”,并且全面科学的将“预知的可能结果”都设置在答案中,才能准确地测量相关公众的心理状态和观念看法,这才是“客观的”与“科学的”。

(四)调查比对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要进行整体比对、主要部分的比对和隔离比对。在市场调查中,调查方将涉案商标或产品提供给被调查对象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方法,以及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是否存在诱导等问题,均是质证的重点。

如果比对方法不合规,将可能导致调查报告不被采信。如:笔者代理的本案[6];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7]中,法院认为:……比对也没有在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不符合商标近似比对规则,不能作为依据。

(五)调查报告与调查问卷等原始材料的佐证和核查:

一般而言,调查活动具有耗时长,人员多、地域广、原始数据量大等特点。而提交法庭的调查报告则是经过统计、整理、分析的材料,结论往往比较简洁。

如果出现“采样情况法庭无法核实”、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则调查报告很难被采信。因此,调查活动产生的原始数据材料应当保存完整以待法院核查和佐证。

(六)调查取证过程的公证:

在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建议权利人务必另行委托公证机构对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公证,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在实地调查取证并公证时,至少需要两名公证员同时在场;确实难以实现的,也可以尝试电子公证方式取证。建议与相关公证处及公证员充分沟通,确保公证程序的完备性和合法性,以免因公证程序瑕疵而使得该证据的可信度下降。

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南所述:当事人提供的由中立第三方完成的市场调查报告,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举证过程中,应关注主体、调查对象、调查问卷的设置、调查比对方法、调查过程的真实性等诸方面,以增强调查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反之,质证亦需从上述维度出发,结合“真实、合法、关联”三性要求,尽可能排除调查报告被采信的可能。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摘自《法律适用》2024年第2期《社会调查报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和证明路径》,作者:罗恬漩;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5] (2021)粤73民终4756号;

[6] (2023)京0108民初47953号; (2024)京73民终2125号;

[7] (2020)最高法民申5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