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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在金钱债权纠纷和房屋所有权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原告已经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但是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判决内容,导致原告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因此,房产作为执行标的在执行案件中,有可能是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也有可能是为了履行金钱债务而作为替代给付成为执行标的。那么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一、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形

(一)执行标的房屋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

在所有权纠纷等物权类纠纷案件中,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案涉房屋被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过户,并要求房屋实际占有人腾房。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在对案涉房屋自始没有合法权利可以排除所有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腾房过户的情形下,即使被执行人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唯一居住用房,仍然不能阻却执行。当执行通知送达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就已经给予了被执行人宽限期,执行法院可以进行强制腾空,而且没有法律明文强制要求执行法院对被腾退人员进行安置。

(二)执行标的房屋系金钱债务履行案件中的替代履行物

在金钱债务履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金钱给付。但是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被执行人的其他资产可能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获取变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形下,有的被执行人会以执行标的房产系自己唯一的居住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行为。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在没有危及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满足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即使提出执行异议,也不能阻却执行。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执行豁免的财产并非当事人的唯一住房,而是在无法满足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其名下的用以满足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查封、冻结、扣押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法条作为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法律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就“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认定标准,应当结合《查封、冻结、扣押规定》第五条[i]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综合判断。具体认定时应着重考量以下要素:第一,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即被执行人对房屋的居住权,而非对房屋的所有权;第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是指参照当地居民生活标准符合基本生活所需,即对案涉房屋的面积及价值均有要求,如执行标的明显属于高级住宅或者人均面积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的房屋,则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第三,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期限性,即在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或者收入的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支付被执行人5-8年的房租,法院依然有可能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第四,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需排除虚假恶意的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

三、小结

如前所述,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的住房并非同一概念,法律始终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未明文规定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是基于被执行人生存权的考量,允许被执行人以生活必需的住房为由阻却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行为。因此,在满足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情形下,即使执行标的房屋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也依然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利用法律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的规定钻漏洞逃避执行的行为不可取,也不可能成功逃避执行。当事人应当在合法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