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音乐作品授权许可交易中需要注意什么?
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交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文拟结合上述法条,从实务角度,针对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交易进行简要介绍,以期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交易中能够更充分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授权作品1、词曲演录
授权作品是授权许可交易的核心。双方首先需要明确,授权作品是词、曲,还是录音制品,并相应核查授权作品的权利文件,确保授权方有权进行授权许可交易。
鉴于授权许可交易过程中,词、曲、录音制品可能已经历了多轮交易,包括转让(买断)、专有许可使用(独家授权)等。因此,对于词、曲作品而言,若授权方并非词曲作者本人,需要核查授权方的上游权利文件,直至追溯到词曲作者本人。录音制品亦是如此,若授权人并非录音制作者,同样需要核查其取得录音制品版权或授权的上游权利文件;同时,录音制品还需核查录制是否经过了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是否获得了歌手的表演者权授权或转让。
对于被授权方而言,只有授权作品的权利完整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在使用授权作品过程中被指控侵权,进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授权方来说,由于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权利瑕疵的担保条款,若授权内容不清不楚,对自己不享有的权利作出授权,可能导致未来承担严苛的违约责任。
2、固定作品与新增作品
歌曲版权许可交易中,授权作品大多是明确指定的歌曲,常常以授权协议后附歌曲清单的形式呈现;但有时也会约定:授权作品包括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新增享有著作权或取得合法授权的歌曲,即“新增作品”,且新增作品自授权方取得权利之日起自动成为授权协议项下的授权作品。
实践中,授权方,特别是音乐人、经验不足的版权代理公司,在与音乐平台或其他主体的授权许可交易中容易忽视“新增作品”条款的存在,从而为自己后续进行新增作品的版权交易埋下隐患,轻则影响交易实现,重则构成严重违约。
二、授权的权利内容与使用方式
对于词曲而言,词曲著作权包含发表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十几项具体权利;而录音制品则涉及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其权利成分更为复杂。因此,在约定授权作品的具体权利类型时,需结合授权方享有的权利类型及被授权方对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而定。
例如,被授权方拟在网络直播间演唱歌曲,则涉及词曲的广播权,拟在线下演唱,则涉及词曲的表演权,该等情形下,若授权方仅享有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而不享有词曲单独使用的相关权利,则不能作出允许演唱的授权,而往往只能授权以播放、下载等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再如,当授权方将词曲的表演权许可他人使用,并不意味着被授权人可以使用词曲录制制作一版新的录音制品。
因此,对于授权方而言,需避免大包大揽式的授权,应当在了解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后,结合被授权方的使用方式作出授权。当具体权利可能给与的授权使用范围过大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授权性质:专有与非专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专有使用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性地使用其作品,并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其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被许可人获得的专有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即著作权人在许可期间内不得再行许可第三人使用,同时,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利。
实务中,相较于“专有”和“非专有”的表述,音乐产业的从业者更常见的是使用“独家”与“非独家”的表述。但是,鉴于“独家”不是标准的法律用语,因此,其效力不当然具有专有许可使用的法律效果。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所分析:“合同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认定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2020修正)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转授权”交易行为所需的“转授权”的内容,应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在使用方式上产生分歧。
四、授权地域范围与授权期限内容与使用方式
授权地域范围如全世界、中国大陆、港澳台等等,具体需结合授权方的享有的授权地域范围而定。有时,授权方已事先将作品独家授权他人在海外使用,则此授权期间再授权他人使用时,授权范围便不能再写“全世界/全球”,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就授权期限而言,主要需注意的是转授权的授权期限。原则上,转授权时,转授权的授权期限不应超过原授权的授权期限。但授权合同中可能存在诸如此类的约定:授权期满,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业已作出的对外授权仍有效;转授权的授权期限不受此合同授权期限限制等。该等情形下,授权方可能一定程度上失去对作品授权的控制,影响作品的后续授权许可交易。因此,建议明确转授权的授权期限不能超过原授权期限。
五、费用支付
授权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如固定费用、固定费用(不抵扣收益)+收益分成、纯收益分成、保底(抵扣收益)+收益分成、预付+收益分成、预付+保底+收益分成等。
当涉及分成时,需注意分成收益的计算范围、起止期限、计算基数(成本扣除项目)、分成比例等等。允许转授权时,还应警惕被授权方低价转授权其关联公司,导致授权方分成收益降低。
此外,由于分成方式需长期支付,双方还需注意约定结算周期及结算流程,例如:版税收益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被授权方应将半年度的收益报表提供给授权方,授权方在收到报表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授权方对报表数据予以确认,双方以此报表数据作为版税结算的最终依据;授权方提出异议的,被授权方应配合提供上游付款方给予被授权方的结算报表,双方进一步进行核对,并以该上游结算报表为准进行结算。双方对结算报表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向授权方支付分成款。
六、违约责任
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作品权利瑕疵责任。如:被授权方依约使用授权作品而被第三人指控侵权的,授权方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授权方有权暂停支付授权许可费用/要求授权方返还被授权方已经支付的授权许可费……
2、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授权作品。如:被授权方超过授权范围使用授权作品的,每发生一次,应向授权方支付违约金【】元;发生【】次的,授权方有权解除合同,被授权方应支付违约金【】元。
3、逾期付款责任。如:被授权方未按期支付授权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授权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被授权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授权作品,并支付违约金【】元。
除此之外,受到艺人“塌房”的影响,音乐平台的授权许可合同中,往往还会增加词曲作者、表演者等歌曲相关人员的“艺人艺德”条款,要求该等人员不会出现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否则,承担违约一定的责任。
综上,音乐作品权利内容复杂,授权许可交易中,双方均应在理解各项著作权及邻接权权利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出/获得相对准确的授权合作内容,避免双方在后续使用授权作品中出现意料之外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