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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永青年律师论坛纪实|苗佩可律师: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
11月29日下午,在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第三届青年律师论坛上,青年律师苗佩可律师以《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金庸诉江南案启示录》为题,结合被誉为“同人创作第一案”的典型判例,为与会者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观点鲜明的专业分享。
论坛现场,苗佩可律师以一个生动的设问开场:“你是否看过《甄嬛传》角色穿越到现代职场的故事?是否听说过孙悟空与林黛玉的‘拉郎配’?这些基于原作品角色进行再创作的内容,就是如今网络文化中常见的‘同人创作’。”她指出,当这类创作从爱好者之间的免费分享走向出版、销售等商业领域时,其法律性质便从文化现象转变为法律问题。
苗佩可律师首先梳理了“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的基本脉络。2000年,作家江南借用金庸笔下郭靖、黄蓉、乔峰等多位经典角色,创作了一部以大学生活为背景的校园小说。作品在网络连载时期便积累了大量读者,2002年出版后持续畅销。2016年,金庸先生以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由此开启了近十年的诉讼历程。
在分析案件焦点时,苗佩可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两点:一是著作权侵权之争。金庸方认为,小说人物姓名、性格、关系等是经过精心塑造的“独创性表达”,江南未经许可整体使用构成剽窃;而江南方则主张这些元素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故事情节完全独立,不构成侵权。二是不正当竞争之辩。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江南是否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是否造成公众混淆、是否挤占原作潜在市场,成为另一关键争议。
接下来苗佩可律师详细解读了本案在不同审级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认为,人物名称、简单关系属于“思想”范畴,且故事情节截然不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认定图书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易引起公众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则作出颠覆性认定,认为江南使用的60多个人物组成的“群像”属于金庸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剽窃,但未判决停止侵权,仅要求江南将后续版税的30%补偿给金庸方。这一“认定侵权却不禁止销售”的判决,在当时引发诸多讨论。再审阶段以双方和解告终。和解协议明确不再以“剽窃”定义该行为,但要求作品再版时不得继续使用金庸人物名称与关系,并维持经济补偿安排。
最后,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与结果,苗佩可律师总结出对同人创作领域的几点实务启示:第一,商业化是风险分水岭。非营利性分享法律风险较低,一旦涉及出版、衍生品开发等商业行为,极易触及不正当竞争红线。第二,和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高效路径。在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司法认定存在分歧的领域,和解有助于在保护原创与鼓励创作之间找到更具操作性的平衡点。第三,可探索建立“法定许可”机制。苗佩可律师建议,未来或可参考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制度,允许二创作者在署名并支付合理费用后进行商业化创作,同时赋予原作者禁止使用的权利,从而在制度层面为原创与再创作提供明晰的规则预期。
金庸诉江南案虽已落幕,但其揭示的法律问题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在IP价值日益凸显、创作形式不断丰富的当下,如何既保护原创者的智力成果与商业利益,又为合理的二次创作保留空间,是法律从业者与文化市场参与者需要共同思考的课题。
作为专注著作权与文化传媒领域的青年律师,她表示将持续关注此类前沿实务问题,为客户提供兼顾法律合规与行业发展的专业建议,助力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创作生态
专家点评:
中永青岛分所秦勇教授指出虚拟角色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回归“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分析,美国汉德法官提出的“抽象测试法”认为作品越抽象越接近公共领域,越难获得保护。对于仅使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而不复制情节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需判断其是否体现为具体的表达而非思想。有观点认为《此间的少年》不属于合理使用,因其并非为评论或说明目的而引用,且全书大量使用金庸人物构成市场替代效应。另有意见质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正当性,认为该法列举行为明确,不宜随意扩张适用,且作者杨治是否属于“经营者”存疑。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公共领域优先”原则,同人作品若具转换性使用特征或对原作市场产生正向影响,应被视为有益传播。判断侵权关键在于是否损害原作市场份额或作者利益,而本案可能反而扩大了金庸作品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