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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永青年律师论坛纪实|管程程:从行贿案看职务犯罪辩护现状

时间:2025年12月04日

11月29日下午,在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第三届青年律师论坛上,青年律师管程程以《从行贿案看职务犯罪辩护现状》为题,与与会嘉宾就刑事辩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交流。

管程程律师分别从案件背景、案情简介、法律规定、辩护意见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管律师介绍了案件背景。分别是案件的主要人物和案件发生的时间背景。其中,案件人物分别有三个:甲-某地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融资副总,乙-自然人(融资中介),丙-某地城投小贷公司融资业务负责人。

案件发生的时间(2015年、2018年)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收紧贷款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压缩了贷款额度的时期。而在房地产行业繁荣发展的时期,甲所在的房地产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其次,管律师介绍了案情简介:甲分别于2015年6月和2018年9月共计行贿81.2万元。

(一)2015年6月,甲通过乙向丙行贿60万元。

2015年6月,甲为了融资找到在担保公司工作的乙,甲通过乙认识了城投小贷公司的丙。

甲向丙提出融资1.9亿元的诉求。丙提出金额比较大,协调起来困难。需要各种请示汇报。甲就问丙需要多少好处费,丙说融资总金额的0.25%。丙要求现金,但甲所在的公司老板不让动钱。于是甲丙二人最终商定通过乙公司签订一个咨询服务合同(融资顾问协议),将好处费给丙。

(二)2018年9月,甲向丙行贿21.2万元。

2018年9月,甲再次找到丙,提出融资9800万元。丙再次提出该项业务难做,需要各种请示汇报等说辞。甲就问丙需要多少好处费,丙提出20万。这次由丙找了第三方企业,还是通过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营销策划书)的方式将好处费给丙。

上述两笔行贿款均是由某地民营房地产企业与第三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某地民营房地产企业老板均在合同上签字。行贿款均由某地房地产企业直接将打到第三方企业,第三方企业再按照丙的要求将钱分别汇给丙指定的账户。

管律师从介绍案件办理的时间轴,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在该案件判决前(2014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

本案案件案发时间是2023年,甲是在2023年3月23日被留置,6月22日被刑拘,7月6日被逮捕。6月22日被移送审查起诉。8月2日被提起公诉。10月11日开庭、11月14日延期审理、2024年3月12日一审判决、2024年7月18日二审判决。

从案件办理的时间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二在该案件判决前(2014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最重要的是修改了行贿罪的量刑,由5年以下、5到十年的量刑梯度,修改为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增加了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等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在介绍完案件背景、案情简介、法律规定后,管律师又从三个方面就本案的辩护意见与与会嘉宾进行探讨交流。分别是:

第一,本案是否构成单位行贿。

本案的被告人甲是单位的融资总监、上述2笔款项的融资及给付好处费,甲均向该民营企业老板汇报,并且由公司与丙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该民营企业老板还在合同上签字确认。通过行贿谋取的利益(融到的资金)亦是归公司所有。上述情形非常满足以公司的名义,体现公司的意志,为公司谋取利益等单位犯罪的典型特征。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是否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开庭前,甲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具结书上未建议缓刑。但在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当庭提出可以适用缓刑。但最终法院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而我们知道,认罪认罚的案件,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5种情形外,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而本案并没有上述的情形。甲不仅认罪认罚、而且提前缴纳了罚金。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的缓刑量刑建议,在判决前,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颁布实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对甲进行量刑。

修订之前甲行贿81.2万,处于5年以下的量刑区间,按照3万入罪,100万为5年以上,根据甲的情节量刑确实在三年左右。但修订之后行贿81.2万,量刑应为2年6个月左右,因甲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量刑可以为一年四个月左右。

本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我的当事人坚定的选择了上述。

二审中,我们再次详细的申明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及本案甲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正确适用、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张军院长提出的“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司法精神,电影《第二十一条》背后的“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等。

二审法院,最终将量刑由三年改为有期徒刑二年,依然未给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最后,管律师提出虽然案件在二审,量刑改判了较低的刑期,但对于未争取到缓刑的结果,依然存在着意难平。

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我们依然能够看到职务犯罪的辩护之艰难,即使我们通过给法官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多角度的释法说理,都未能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但就像罗翔老师提到《自由·平等·博爱》一书的结尾所说的:

我们立于大雪弥漫、浓雾障眼的山口, 我们只能偶尔瞥见未必正确的路径。我们待在那儿不动, 就会被冻死; 若是误入歧途, 就会摔得粉身碎骨。我们无法确知是否有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该怎么做呢? “你们当刚强壮胆”, 往最好处努力, 不要说谎, 我们要睁大双眼, 昂起头颅, 走好脚下的路, 不管它通向何方。

惟愿你我法律诸君有这样的勇气,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