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第三届中永青年律师论坛纪实|戴先锋:从社保差额抚恤金案谈对法律关系的抗辩思路
因社保缴费基数争议引发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涉及工亡抚恤金这类高额诉求时,企业往往陷入被动。近日,在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第三届青年律师论坛上,青年律师戴先锋分享的合肥“社保差额抚恤金案”以百万索赔的激烈冲突、清晰的抗辩逻辑,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
突发工亡:百万差额索赔从天而降
2024年8月21日,合肥某公司员工陈某在岗期间突发意外猝死,同年11月1日,陈某的死亡被正式认定为因工死亡。四名遗属以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发工资导致抚恤金减少为由,向公司索赔一次性差额114.7万元。员工猝死、遗属索赔、百万差额、紧急应诉,戴先锋律师面对重重困扰,深入思考。
抽丝剥茧:法律关系成为破局关键
面对棘手的案情,戴先锋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展开深入分析。在厘清案件事实细节后,他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法律关系的界定。原告方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但这一诉求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仅涵盖“未办理社保手续 + 不能补办 + 无法享受待遇”的赔偿纠纷。而本案中公司已为陈某办理了社保手续,遗属也已享受相应社保待遇,显然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进一步检索地方规定后,2018年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8〕17号)给出了更明确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这一规定让案件的抗辩思路豁然开朗。
双重抗辩:程序+实体筑牢维权防线
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戴先锋律师构建了“程序+实体”的双重抗辩体系,全面回应原告诉求。
程序层面,将争议焦点精准引导为“劳动者因社保缴费基数异议产生的纠纷”,依据上述法律及地方规定,明确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根源上质疑原告起诉的合法性。
实体层面,戴律师进一步指出两点核心抗辩理由:一是抚恤金依法应按月支付,原告要求一次性索赔114.7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社保部门已依法核发相关待遇,且每年的待遇金额会随缴费基数调整而动态变化,一次性支付反而不利于保障遗属长期、稳定的生活。
双重抗辩逻辑严密、依据充分,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为企业赢得了关键胜利。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但一审的胜诉已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深度延伸:社保争议的法律救济路径
本案的处理引发了对社保争议救济路径的深度思考。很多人容易混淆“缴费工资”与“本人工资”的概念,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缴费工资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动者实际发放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相关纠纷应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
换位思考:劳动者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若遇到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待遇降低的情况,该如何有效行使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在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件中,冯某先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向朝阳社保管理中心申请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但社保中心明确回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意味着冯某因公司未足额缴费导致的待遇损失,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主张此类权利的关键在于:先通过行政程序尝试救济,若行政途径无法弥补损失,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待遇降低系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启示:程序性要求不可忽视
合肥“社保差额抚恤金案”的一审胜诉,为法律实务提供了重要启示:在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法律适用存在模糊空间时,切勿忽视程序性要求。准确界定案件法律关系、找准争议的核心性质,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抗辩效果。
无论是企业面对突发的高额索赔,还是劳动者寻求社保待遇的合理补偿,都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救济路径,遵循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场百万索赔案的处理,不仅展现了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戴先锋律师的专业素养,更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