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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永青年律师论坛纪实 | 沈海波: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赔偿责任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2025年11月29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第三届青年律师论坛上,专职律师沈海波以《分析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赔偿责任》为题,带来一场聚焦司法实践新趋势的专业演讲。沈海波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多省裁判数据与立法精神,为现场同仁拆解了这一行业高频争议问题的最新答案。

一、演讲开篇:一个案例引发的行业困惑

“电动三轮车全责撞坏轿车,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演讲伊始,沈海波律师以2023年淮南某真实案件切入,瞬间抓住全场注意力。

该案中,孙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毛某某的小型轿车碰撞,交警认定孙某某全责。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车损后,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将孙某某诉至法院,却遭遇一、二审均驳回的结果。“这样的判决并非个例,而是2024年后司法裁判的主流趋势。”沈海波律师的结论,让现场不少从事车险理赔、交通事故代理的听众深感关注。

二、核心解读:2024年为何成为裁判分水岭?

基于对12起省级高院典型案例的梳理分析,沈海波律师清晰呈现了裁判尺度的演变轨迹:

2024年前,各地法院观点分歧严重,江西、北京等地曾支持追偿,河北、广东等地则驳回诉求;

2024年后,北京、山东、陕西、青海等多地法院统一裁判口径,均驳回保险公司对非机动车方的车损追偿请求。

这一转变的核心逻辑,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的深度践行。沈海波律师强调:“‘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关键——机动车作为道路通行中的‘优者’,具备更强的风险防控能力,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立法始终倾向于优先保护非机动车方和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博弈:两大观点的核心争议点

演讲中,沈海波律师对争议双方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专业拆解:

支持“非机动车方无需赔偿”的核心依据

1. 立法宗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方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凸显对弱势方的保护;

2. 法律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规定,而非《民法典》侵权编一般原则;

3. 权利缺失:现行法律未赋予机动车方或保险公司向全责非机动车方追偿车损的明确权利。

主张“非机动车方应当赔偿”的主要理由

1. 侵权本质: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纠纷,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全责方应承担损失;

2. 补充适用:若《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特殊规定,应适用《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即需赔偿。

四、实务建议与立法展望

沈海波律师也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明确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则,或区分有识别能力者与无识别能力者的归责原则,填补当前法律空白。 

五、演讲结语:专业赋能,守护公平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温度的盾牌。”沈海波律师在演讲结尾强调,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兼顾情理平衡。此次分享不仅为现场同仁律师理清了裁判逻辑,更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实务指引。


专家点评: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成训律师指出,本案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较民法典,应该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76条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和风险分担原则,确定了无责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规则。保险公司介入道路安全保险,目的是分担道路安全风险,法律并未完全赋予其在承担完理赔责任后继续向全责的非机动车主主张追偿权,而是要求其自身分担风险。保险公司为控制损失,可以与机动车主协商平衡分担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