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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永青年律师论坛纪实 | 孙菁: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要点与诉讼策略
11月29日下午,在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分享会上,青年律师孙菁以《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要点与诉讼策略》为题,结合团队代理的典型执行案件,为与会者拆解了“执行难”背景下的债权实现突破路径,带来了一场兼具实操性与专业性的精彩分享。
分享伊始,孙菁律师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回款”这一实务痛点切入,阐述了分享该案例的出发点,当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落地?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正是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抓手。她指出,在 “执行难” 的大背景下,精准运用这一制度工具,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最终实现,也是提升执行案件代理效果的核心技能。
孙菁律师首先梳理了团队代理的典型案例脉络:B 公司与 A 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 A 公司偿还 100 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案件胜诉后,A 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B 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成立于 1999 年的 A 公司名下已无足额财产,执行回款陷入僵局。代理律师通过深挖线索,最终锁定股东抽逃出资事实,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帮助 B 公司收回本金、利息共计 300 余万元。
在拆解案件核心环节时,孙菁律师强调,本案的关键突破集中在两大核心维度:一是证据固定之争。代理律师先通过工商部门调取 A 公司全部工商登记内档,依据验资报告锁定注册资本实缴时间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及凭证。过程中克服了银行以 “材料过期销毁” 为由拒绝查询、首次查询期间未覆盖关键时段等多重困难,最终通过完整证据链证实股东在注册资金转入后,以现金支票方式大额提取现金的抽逃行为。二是法律适用之辩。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8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 53 条,明确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追加申请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随后,孙菁详细解读了该类案件的实务操作要点:第一步是全面调取证据,优先通过工商内档锁定验资信息,再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及交易凭证,查询期间应适当扩大,必要时覆盖公司全部银行流水;第二步是精准判断事实,重点关注注册资金转入后短期内大额转出、缺乏合理交易背景、关联交易等关键情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抽逃出资行为;第三步是规范提交申请,准备书面申请书及完整证据链,明确股东抽逃金额及责任范围,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听证程序,同时及时查询被追加股东个人财产信息,沟通财产保全事宜;第四步是重视救济期限,若法院裁定驳回追加请求,需在 15 日内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对于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孙菁律师强调,首先是要注意证据链完整:单一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抽逃出资,需结合工商内档、验资报告等形成闭环,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其次要注意查询时效与范围:银行流水保存有一定期限,在银行工作人员以“超期销毁”为由拒绝查询时,也要尽最大努力扩大查询途径;查询的时间范围也需合理扩大。最后,要注意程序时效问题: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后,需严格遵守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逾期将丧失权利的救济;股东责任虽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债权人也需及时行权,避免证据灭失。
在案例分享的最后,结合案件代理经验与行业实践,孙菁律师总结出三点实务启示:第一,证据扎实是核心前提。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的关键在于形成完整证据链,工商内档、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需相互印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被驳回;第二,流程合规是必要保障。从证据调取、事实认定到申请提交、权利救济,每一步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尤其要重视时效节点;第三,策略精准是效率关键。代理过程中需精准锁定调查方向、合理运用法律依据、及时沟通财产保全,全方位提升回款效率。
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 “穿透公司面纱” 的重要制度工具。在 “执行难” 问题仍待持续破解的当下,如何精准运用这一工具、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孙菁律师表示将继续深耕执行实务领域,积累更多实操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破解 “执行难” 困境,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中永所合伙人舒建仁律师指出,该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证据获取,包括如何锁定抽逃出资线索、取得法院调查令以及协调银行协助调查。同时,舒律师提醒,需关注公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新征求意见稿缩减了抽逃出资的认定情形,未来司法认定将更趋严格。此外,舒律师还补充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可向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追责,或在符合条件时通过刑事途径维护权益。对于此类案件,律师需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把控查询时效与程序期限,才能有效帮助债权人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