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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能否中止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方选择对权利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作为抗辩的措施之一,如果权利商标被无效宣告,民事侵权便不复存在。依据《民事诉讼法》1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被诉侵权方通常据此向法院申请中止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不但可以进行抗辩还能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提出无效申请,诉讼就一定会中止,法院拥有裁量权,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例如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无效申请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中止诉讼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等,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侵权方中止审理的申请。

一、案情简述

**茶叶公司是“莫离”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和叶等,多年来该商标一直使用在特级茉莉花茶上。2023年,**茶叶公司在发现**生活传媒公司在委托他人生产了“莫离”茉莉银针茶叶,并在自己的京东旗舰店,微店上进行销售, **茶叶公司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委托中永律所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被告**生活传媒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莫离”是茉莉花茶的通用名称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商标侵权案的审理。 

二、律师关于中止审理的答辩观点

一、被告对权利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形下应该对本案中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不能适用本案。《商标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当《商标法》中没有中止诉讼的相关规定时,可以参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但是,在《商标法》第35条、第45条和第62条,主要涉及行政程序中有关中止审查的规定。可见,商标法并非完全不涉及中止的相关程序问题,没有对侵权诉讼中止审理进行规定,是基于商标权的稳定性所作出的立法选择,对中止诉讼进行了限制,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商标侵权诉讼不能因为商标的确权而中止审理。

二、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审理不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将“司法主导”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指出要积极改进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机制,避免循环诉讼,加快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最为重要、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保障。在商标侵权与确权的交叉案件中,应当保证民事程序的优先地位,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保障权利人合法有效的商标权不受侵害。原告在受到侵权指控后对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法》规定无效宣告案审理期限是12个月或18个月,对无效宣告裁定还可提起诉讼,一审、二审,这样将使民事侵权诉讼久拖不决,使权利人的商标权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在先已有多个判例,法院不支持中止审理。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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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法院未中止审理,最终认定该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