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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研究 | 一文读懂“情势变更”:合同履行遇重大变故怎么办?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日常生活中,我们订立合同,皆默认“言出必行、按约履约”。可世事难料,若合同签订后,突发一些签约之初双方均未预见的重大变故——或是国家新政猝然出台,或是市场行情急转直下,致使继续履约要么亏损惨重、难以为继,要么背离初衷、形同虚设,此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其实,法律中的“情势变更”制度,便是为这类困境量身打造的“解决之道”。

一、先明其义:何为“情势变更”?

简而言之,情势变更,便是合同订立之后,当初维系合同成立的“核心前提”(如政策导向、市场环境等),发生了不可逆转的重大变迁。这种变迁,是签约之时双方皆无法预见、无法规避的,且绝非正常的商业起伏;若仍固守原合同条款强行履约,必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对一方显失公允,甚至让合同的订立目的彻底落空。

举两个贴近生活的实例帮助理解:

•你与某企业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不料合同生效后不久,国家政策调整,明确要求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原有的合作基础瞬间崩塌,此种情形便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你与医院携手合作运营某一项目,签约之时前景明朗、有利可图,可新的《卫生健康法》正式实施后,项目运营受到严格限制,不仅无法盈利,反而陷入持续亏损的困境,继续履约对一方极不公平,此种情况也可能触发情势变更的适用。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情势变更绝非“想毁约就毁约”的借口,更不是逃避履约责任的“挡箭牌”。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即便符合条件得以适用,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责任,核心目的在于矫正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双方的公平共赢。

二、明辨边界:哪些情形才属“情势变更”?3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并非所有“情况有变”都能归入情势变更的范畴,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判断标准。总结而言,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核心条件,方能认定为情势变更。

1.前提:变迁不可预见,且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

首先,这种重大变迁,必须是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见、无法预判的——诸如突发的政策调整、市场供求的异常波动(区别于正常的价格涨跌),皆属此类。若变迁在签约之前便已存在,或是行业内公认的常规风险(如普通商家皆知原材料价格可能出现小幅波动),则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

其次,变迁发生的时间至关重要,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若合同已然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已然终结,再发生任何变迁,都已无实际意义,更无从谈及情势变更。

举例说明:从事服装经营的商家,理应预见面料价格会有正常的起伏波动,这便是商业经营中的常规风险,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约;但若是突然出台政策,明令禁止使用某种面料,导致已签订的服装供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种突发且无法预见的变迁,便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2.本质:变迁并非正常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市场经营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诸如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价格的正常波动、自身经营管理的疏漏等,这些风险皆可通过经营者的预判、防范加以规避(如购买相关保险、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方式),理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而情势变更所指向的变迁,则是异常的、突发的,多由政策调整、公共事件等外部类不可抗力因素引发,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也超出了当事人能够控制和承受的范围。

我们通过一组对比,更清晰地分辨二者:

•你与供应商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钢材价格因市场需求增加上涨20%,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你仍需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货款,不得无故违约;

•但若是国家突然出台钢材出口限制政策,导致钢材价格短时间内暴涨100%,且签约之时双方均未预见该政策出台,继续按原价格履约会让你承受巨额亏损、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种情形便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另有一处例外需谨记:诸如股票、期货、大宗商品(如原油、铁矿石)等产品,本身便具有高风险、价格波动剧烈的特质,即便其价格出现大幅涨跌,通常也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因为投资此类产品,本身就意味着应当预见其潜在的高风险。

3.结果:继续履约显失公允,或合同目的落空

这是认定情势变更最关键的一点:前述重大变迁,必须导致两种结果之一——要么“明显不公平”,要么“合同目的落空”,二者居其一即可。

•“明显不公平”:例如,你与客户签订货物供货合同,之后因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暴涨5倍,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货,你将亏得血本无归,双方权利义务陷入严重失衡状态,这便是明显不公;

•“合同目的落空”:例如,你租赁一处门面,初衷是开设餐饮店,可合同签订后,政府出台区域规划,明确禁止该区域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你租赁门面的核心目的彻底无法实现,这便是合同目的落空。

唯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能依法认定为情势变更,进而主张相应权利。

三、从容应对:遭遇情势变更,该如何处置?

面对情势变更,无需慌乱,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处置步骤,遵循即可既维护自身权益,也兼顾对方合理诉求。

 1.优先协商:秉持诚信,友好磋商

若遭遇符合条件的情势变更,受影响的一方(如面临巨额亏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首先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履行方式,也可协商和平解除合同。这种方式是法律所倡导的,既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经济损失,也能维系双方合作情谊,避免矛盾激化。

 2.协商不成:诉诸法律,寻求公断

若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反复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变更合同”(如调整履约价格、延长履行期限)或“解除合同”。

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点务必牢记,避免陷入被动:

•不可擅自违约:即便你认为自身遭遇的情形符合情势变更,也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拒绝履约——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擅自违约,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不主动干预:情势变更的认定,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必须由受影响的一方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依法审查,不会主动介入双方合同纠纷,更不会主动认定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

此外,还有一项重要规则需知晓: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即便遭遇情势变更,也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此种约定无效。法律明确禁止提前排除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其初衷便是防范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另一方承担不合理风险,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同时提醒:若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秉持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双方损失程度,综合判定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并明确变更、解除的时间节点及双方损失的分担方式——解除合同并非终点,受损失的一方,有权依法要求对方给予合理补偿,核心仍是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对等。

四、避坑指南:分清3个易混淆的“关联概念”

实践中,很多人容易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混淆,进而误用法律条款、错失维权时机。在此,我们用一张表格,清晰拆解三者区别,帮大家精准区分、规避误区。

再举三个典型例子,帮大家加深理解:

•地震突发导致工厂倒塌,无法按约供货,此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供货方可依法免除履约责任;

•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供货成本暴涨,继续履约对供货方显失公允,此种情形属于情势变更,供货方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市场竞争加剧、自身营销不当,导致产品滞销亏损,此种情形属于商业风险,损失需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仍需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五、实用锦囊

1.签约之前,未雨绸缪:若拟签订的合同履行周期长、与政策关联性强(如土地开发、长期合作、大额供货等),务必提前预判潜在风险,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政策调整、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形下的价格调整方式”“损失分担方案”,提前规避后续纠纷,做到有备无患;

2.变故发生后,冷静处置:首先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政策文件、市场行情数据、双方协商记录等),切勿贸然违约;优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托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身权利,避免错失维权时机;

3.恪守边界,切勿滥用:若仅是正常的经营亏损、自身风险防控不当导致的困境,不可擅自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约、毁约,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总而言之,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公平”二字——既不让合同成为束缚当事人的“枷锁”,强迫一方承受无法预见的不合理风险;也不让合同沦为可以随意背弃的“儿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每一位当事人都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便是法律赋予市场交易的底气,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的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