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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研究 | 律师参与诉讼和解、调解工作之思考
在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常常需要参与和解或调解工作。近期笔者参与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均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本文旨在总结并梳理相关办案经验与思考,以期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文中如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一、诉讼中和解、调解的时机与法律效力
结合笔者参与案件的实践经验,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能达成和解或接受调解。但因所处程序节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潜在风险也有所差异,这对当事人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一)起诉前的和解或调解
律师介入后至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仍可能继续协商达成和解。此时因未进入司法程序,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常通过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将和解方案固定下来,尤其是在需长期履行的情况下,和解协议具备合同约束力。但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付款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仍需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
此外,我国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内容合法的,将作出民事裁定书确定调解协议有效,此后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起诉后到判决前的和解或调解
案件起诉后,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通常会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双方均同意,可由立案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若该阶段未能达成一致,在庭审开始后至判决前,法官仍可组织调解,当事人亦可自行协商和解。
经法庭调解达成一致或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后,原告可以选择申请撤诉、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如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但需承担相应的时间与诉讼成本;而如果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而言,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争取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原告来说更加有利;通常只有被告全部或大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才考虑撤诉。当然,实践中基于不同案件情况,原告也可能需要同意在债权实现之前撤诉,律师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各选项的利弊及撤诉可能带来的风险,协助其审慎决策。
(三)判决后和执行阶段的和解
即使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双方仍可达成和解并按和解方案履行。即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双方亦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变更。一方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完毕后案件结案。
二、律师处理和解、调解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与沟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尽快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梳理争议焦点,并了解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态度,初步评估和解的可能性。对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双方态度缓和的案件,和解解决的可能性较大,律师可及早告知当事人,并初步征询其和解意愿。因为实践中即使律师从专业角度认为适宜和解,当事人也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接受。例如,国有企业通常对和解、调解持谨慎态度,更注重程序合规与风险控制,倾向于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相对而言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当事人则可能综合考虑实现债权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多种因素判断是否接受和解。
(二)结合案情制定策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律师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分析形势,适时提供策略建议。笔者结合自身参与办案经验理解,影响和解、调解策略的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案件实体结果的预判,二是对方当事人的偿付能力。
首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判断案件胜诉概率较高,通常处于有利谈判地位,若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未达预期,可不予让步;反之,如败诉风险较大,或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案件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时和解亦不失为解决纠纷的良好途径,既可避免败诉的不利后果,也有利于更快实现债权,保障当事人权益。
其次,对方当事人的偿付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若债权已设立抵押等担保,或已通过保全措施实际控制对方财产,则谈判地位较为有利,可根据对方方案是否符合预期做出决策。如事先未对债权设立担保,则可向委托人询问是否了解对方财产线索,并通过公开渠道初步调查对方的履行能力。如被告为企业法人,通常结合其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经营是否活跃、是否存在较多涉诉、被执行等情况进行判断;如被告为自然人,也可以查询其投资企业、涉诉、被执行情况等,在一定程度上判断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判断对方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增强谈判优势;如判断对方偿付能力不足、债权人较多,但对方愿意通过和解优先向我方清偿,则可建议当事人接受和解,实现部分债权,同时在协议中明确剩余债权,为后续主张权利保留依据。
(三)明确谈判的筹码和底线
律师在确定谈判策略的同时,需清楚识别己方优势,并及时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谈判底线。处于优势谈判地位时,往往要求对方在和解时立即支付部分款项,并明确余款付款期限,同时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等方式固定和解方案,如后续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如对方提出方案与预期差距较大,或仅口头承诺而未实际履行,则应尽快推进诉讼程序,防止对方借和解谈判拖延时间。
此外,在法官主持调解跟双方代理人做工作的情况下,律师应注意保持自己的独立判断。部分法官可能为促成调解尽快结案,同时向双方施压,未必完全顾及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此时律师不能跟随法官思路,尤其是作为原告代理人,应坚持底线思维,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三、和解方案的固定——和解协议等文件的“技术要点”
在双方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后,为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需由律师起草和解协议,或由法院形成笔录后出具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如由律师起草和解协议,以下要素通常需在协议中明确:
1.债权现状:包括债权总额及明细、已履行情况、剩余债权金额及明细等;
2.履行安排:包括尚未清偿债权的具体支付时间,如分期支付,则应列明每期金额、支付时间、利息计算与支付方式等;
3.违约救济:对于庭外和解,因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通常可约定若付款方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自动解除,付款方需按原法律关系支付全部未付的债权本息;同时可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或明确继续适用原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作为原告代理人,应尤其重视违约救济条款,确保即使对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原告仍可依原合同主张权利。
对于法院组织的调解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常形成调解笔录并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代理律师应仔细核对笔录记载的调解方案等细节是否有误再签字。如在执行阶段进行和解,则通常需写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金额申请恢复执行。
4.程序衔接:和解后常涉及案件结案及保全、执行措施的解除问题。原告方通常要求被告付款后才同意撤诉、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被告方则可能要求原告先撤诉并解除相关措施。双方可就此协商一致,律师应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安排。
5.费用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问题,通常也由双方协商,并在协议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