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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研究 |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最近收到客户的咨询,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下面详细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经济补偿金需以2008年为分水岭,分段计算吗?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因此,2008年1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对于2008年之前入职,之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综上,对于2008年以前入职的劳动者,在2008年以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上述法律规范分段计算。
(一)自建立劳动关系至2008年1月1日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计算;
(二)2008年1月1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总额等于两段计算结果相加。
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之前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于2017年12月废止),该办法中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有所不同。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第(1)条、第(3)条情形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只有属于第(1)条情形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来看,范围显著扩大,涵盖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解除、以及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等多种情形。
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关注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其他情况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不予补偿。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剔除医疗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各地裁判尺度不统一,这就造成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存在很大差异。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及工作年限封顶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并不对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进行封顶。同时如前所述,仅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确定是否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作年限封顶。
(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双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