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中永研究 | 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之实务分享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笔者曾在《债务人死亡后,如何追索债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讼困境》《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两个诉讼路径》中分享了本人代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及审判阶段内容。该案一审历经2年,一度曾差点介入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终于取得胜诉判决,并以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未遇障碍,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如此前所述,该类案件在审判程序中并不查明遗产情况,而是留待执行程序解决。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执行,比普通金钱给付案件更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现结合案件进展,就执行阶段的一些思考与实务经验进行分享。

一、常见遗产线索的查找与难点

(一)银行存款

普通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启动查控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其实是遗产,而非作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个人财产。因此,执行法官表示,法院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并非被执行人的被继承人(为方便阅读,下称“死者”)名下的账户信息。

因此,要查询死者的银行存款,只能采取传统“线下点对点”方式,由银行人工查询。若不掌握死者的银行开户情况,只能通过法院主动或由律师持调查令一家家银行“扫街”式查询,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那么,能否先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银行开户信息,摸清“底数”,再逐家击破?这条路,至少在北京基本走不通。

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查询权限受到严格限制。实践中,多数地方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仅接受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法定有权机关依法查询,不接受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

笔者咨询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被明确告知“无法受理律师持调查令查询个人开户信息,仅可公务人员携带相应手续查询”。

另需一提的是,继承人可以通过云闪付中的“已故人员银行卡账户线索查询服务”,查询死者的银行开户信息。但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继承人缺乏主动配合的积极性。

(二)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性质上明确属于遗产,可以强制执行。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余额通常由社保基金统筹管理,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一次性领取。债权人若想执行,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死者个人账户储存额。

就北京地区而言,若在北京参保,律师可持法院调查令向任意一个区的相关机构查询。申请调查令时需注意写明所需查询的完整具体内容,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完整信息。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向北京市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中可看到缴费明细及余额,《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业务信息表》可看到待遇审领人及发放方式;《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可看到实发金额。

  • 医保个人账户信息:向北京市XX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查询。

  • 公积金账户信息: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中中可看到缴费明细及支出明细,可查询最终的领取人信息,但只能在电脑上查看、网页截图,无法出具盖章的制式文件。

  • 公积金贷款信息: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中心查询。

(三)不动产与车辆

相较之下,不动产和车辆的查询路径更为成熟。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死者名下房产情况,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就北京市不动产查询而言,任意一个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可凭借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在北京市的历史不动产信息,也可以凭借准确的不动产地址信息查询该不动产的权属信息,但若要查询房产的交易过户等详细档案材料,则需到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然而,实务中继承人快速将房产、车辆过户出售,将售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旦交易完成且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债权人将难以追回原物,只能转而追索售款。

二、冻结继承人财产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死者的应付债务而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和冻结,这本是法定程序。但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一)执行程序为何必然会触碰继承人固有财产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只能识别“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自动区分哪些属于其固有财产,哪些来源于死者。因此,一旦继承人被列为被执行人,法院系统便会自动化地对其名下所有存款、理财、股票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这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最大程度防止遗产流失,另一方面也极易激发继承人的强烈反弹。

(二)执行衍生新案——执行异议之诉

继承人最常采用的对抗手段,便是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其核心主张往往是未继承财产,法院冻结的财产与死者无关,应立即解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放弃应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继承人为规避债务,往往可能迅速补交一份“放弃继承声明”,并据此提起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继承人已经实际继承、占有或使用了遗产,或证明被冻结的财产本身就来源于遗产。否则,就存在法院裁定异议成立,解除冻结的风险。但如前所述,连遗产线索本身都难以查明,证明“这笔存款就是遗产”更是难上加难,从而使债权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常常陷入被动。

本案中,被执行人以其仅继承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尚未变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账户查封冻结。

但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既已继承股权,即已实际取得相应遗产,无论股权是否变现,均不影响其依法负有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否则,若因其个人选择持有股权而放弃变现,就免除其账户被执行的义务,无异于鼓励被执行人通过选择继承非货币财产来逃避债务,将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更关键的是,笔者发现死者留有房产,该房产在另一个案件中被拍卖,尚有余款,遂申请参与分配,但被告知剩余案款已发放至继承人,即本案被执行人。故,虽参与分配失败,但也证明了继承人已实际继承遗产,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也当然不能成立。 此外,笔者通过查询死者的社保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亦发现,被执行人已领取该等款项,已实际继承遗产。

三、经验与建议

(一)诉前尽可能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

对自然人的大额借款,出借时应适度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如主要银行开户行、房产位置、车辆型号等。尤其是在债务人年事较高或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阶段,更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财产信息。

(二)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直接保全死者名下财产

在起诉继承人时,若掌握到死者名下具体财产(如某账户、某处房产),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直接冻结死者名下的财产,而非坐等进入执行阶段冻继承人的财产。这样既防止了转移,也绕开了日后“是否属于遗产”的争议。

本案中,笔者在审判阶段对已掌握的死者银行账户进行了诉讼保全,保全时金额为0,但续封时有了余额,第二次续封时又有新增金额。

(三)善用律师调查令,最大限度进行“拉网式”查询

虽然人民银行无法查询开户信息,但仍可通过调查令向已知银行、不动产中心、车管所、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调取死者名下财产信息。这项工作繁杂,但却是构建完整遗产拼图的必经之路。

(四)及时固定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证据

例如,继承人处置了死者车辆、出租了死者房产、以死者名义办理了社保或公积金领取手续等。任何足以证明其以行动表明继承意图的证据,都可能成为扭转执行异议之诉局面的关键。

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的执行,是一场考验债权人耐心、细心和专业能力的漫长战役。从遗产线索的碎片化搜索,到银行账户查询的制度盲区,再到继承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反复拉锯,每一步都可能让债权实现遭遇“执行难”。但也正因为如此,债权人更应当摒弃“有判决就有钱”的简单思维,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尽早介入、主动构建证据链条,用扎实的财产线索和精准的法律主张,将一个个执行难点逐个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