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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高效是外商投资法治的灵魂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取代原来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不是专门为中美贸易谈判制定的,但外商投资法治能够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给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以稳定的预期,为与美国达成新贸易协定铺平道路,缓解外国企业的担忧,保持境外投资资金的持续流入。用公平和高效铸就外商投资法治的灵魂,驾驭中国迈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新征程。
内外资一致与国民待遇
2018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1349.7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18年底,中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和执法,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更多机会、更大空间、更多便利。
拥有近14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以法治的方式主动扩大开放,这是外商投资充满想象力的巨大机遇。中国始终是各国拓展商业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大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近14亿人口,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国已有上亿的市场主体,2018年日均新设企业超过1.8万户,新的市场主体在日益增加。中国一天运输1亿件快递。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2.5亿,健康产业和养老产业潜力巨大。2019年,中国要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要完成1.8万亿元。2018年中国减税降费1.3万亿元,2019年将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约2万亿元。市场主体如何在中国大市场中竞争?市场规则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中国的市场主体有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之分。外资企业实际上是股东来自境外的民营企业。中外民营企业只期待与国有企业地位平等,在市场中有公平的竞争规则,从来不希望获得特权。《外商投资法》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中国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成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都是中国公司或合伙企业,实质上淡化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之分,不仅实行了内外资一致原则,而且实现了国有企业与中外民营企业的公平对待。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别提到“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从行政法规上满足了市场主体对公平的要求,在制度上排斥了市场特权。
对于外商投资要求公平和更有效的保护,《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解释: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知识产权保护和强制技术转让是美中贸易谈判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消除误解和化解相关抱怨,《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商投资法》实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中国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外商投资法》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以前外商投资觉得不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外资企业不能在中国上市、融资。《外商投资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新外商投资法体现高效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排名,中国从78位上升到了46位,一年跳升32位,营商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说明中国的外商投资制度的效率在提高。但中国营商环境提升的空间仍然很大,外商投资制度的效率需要不断提高,外商投资法治需要做出回应。
原来的“外资三法”尽管都叫企业法,但实际上规定的内容比较庞杂,既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问题,也涉及企业组织问题,还涉及合同章程问题,外资在选择“三资法”中的“哪一法”时比较纠结,中国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解决了外资的选择难问题,外资进入中国要么设立公司、要么成立合伙企业,提高了外商投资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管理效率。
《外商投资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承诺中国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无疑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提高效率,也有利于中国经济转型为高质量发展型经济,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效率。
直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效率的是《外商投资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外商投资法》总共有6章,其中的两章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都旨在提高外商投资的效率,降低外商投资的成本和风险。首先,《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的一般原则,例外或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效率,《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同时规定中国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为鼓励地方政府保障外商投资的效率,《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为打击地方政府及其个别工作人员降低外商投资效率、加大外商投资成本和风险的行为,《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保护高效和维权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