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案例 | “狄公维权”首案一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唐狄公案》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原告对《大唐狄公案》8篇系列小说翻译作品《真假宝剑》《莲池蛙声》、《雨师秘踪》《朝云观》《铁钉案》《除夕疑案》《五朵祥云》《断指记》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判令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12.08万元。
大唐狄公案|作者简介
大唐狄公案》(The Judge Dee Mysteries)是荷兰外交家、作家高罗佩(Robert Hans Van Gulik)先生(1910-1967)历时15年之久创作完成的。该书是以中国唐代社会为背景描写名相狄仁杰断狱如神的公案小说。自诞生之日起,该书在欧美不断再版,成为许多国家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
在中国上世纪80年代,陈来元、胡明、李惠芳、赵振宇四人历时五载有余共同翻译完成了《大唐狄公案》中译本并在1986年2月、4月、6月在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名为《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而后不断出版、再版、重印,并被改编成电视剧《狄仁杰断案传奇》,于1986年、1996年、2001年上映。陈来元先生曾任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二等秘书、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政务参赞、中国驻莱索托和驻纳米比亚大使,1991年被评为外交部先进工作者,2009年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011年被中国翻译协会评为资深翻译家,出版并翻译多部作品。
诉讼维权
2018年陈来元等译者发现被告出版发行的图书《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翻译的具有独创性的小说《真假宝剑》《莲池蛙声》《雨师秘踪》《朝云观》《铁钉案》等8部作品,被诉小说不仅使用译著中有独创性的人名、地名等特有名称,且有大量故事内容的文字表述抄袭自原告译著,涉嫌侵犯陈来元等人的著作权。陈来元等人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抗辩原告对涉案翻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主要理由有:第一,原告的翻译未经原著作者高罗佩的授权;第二,高罗佩于1967年去世,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
对此,陈来元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认为:“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翻译国外作品无需获得权利人授权,译文自动产生完整著作权。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出版陈来元等译著图书的出版社需要同时获得高罗佩继承人的授权和译者的授权。即便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不允许抄袭翻译在先的译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原告翻译涉案作品时,伯尼尔公约尚未在中国生效,所以原告的翻译作品不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涉案翻译作品也并非简单的翻译,而是在英文原著基础上再创造形成的新作品。原著是用现代英语写成的一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创作过程包含两次翻译,首先读懂英文意思,然后按古代小说的语言和要求进行再加工和创作。涉案作品通过对语言风格复古化、人物语言本土化进行改写,模仿了中国明清白话小说,体现了原告独创性表达。
作品对比
虽英文原著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涉案翻译作品享有完整的保护期内的著作权。在认定被诉小说是否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方面,原告提交充分材料进行了对比,例如:原告将高罗佩原著名称“The M (and the Tiger )”翻译为“断指记”【直译:猴子(和老虎)】,被诉小说亦将其翻译为“断指记”;原告将高罗佩原著名称“The wrong sword”翻译为“真假宝剑”,被诉小说亦为“真假宝剑”;原告将原著中的“The Kingfisher Restaurant”翻译为“翠羽阁”,被诉小说将其翻译为“翠弱阁”;原告将原著名称“He came with the Rain”翻译为“雨师秘踪”,被诉小说亦为“雨师秘踪”;原告将原著“Mr Lin”改译为“林嗣昌”,被诉小说亦将其改译为“林嗣昌”等等,不一而足。原告同时举证证明存在语句抄袭,例如:
英文原著“The steps on the left there lead down to the hall on the ground floor. If Your honor listens,you can hear faintly the music of the mystery play .They are performing there now!”(直译:左边的台阶通到底层的大厅。老爷要是听的话,可以隐约听到他们在那里表演神秘戏剧的音乐声)。原告意译为“大厅里正在演戏,这里有个楼梯可以下到大厅。只是那楼梯又陡又暗,行走时需十分小心。胖道士对狄仁杰说道,本观最大的特点就是楼梯多,门户错杂。老爷不要摸错了门路才是。(此句为原告作者添加)”。被诉小说将其译为“胖道士说:“这里有一楼梯可直降到楼下的大厅。大厅里戏班正在演戏,老爷侧耳尚可隐隐听见丝竹之声。只是那楼梯又陡又暗,行走时须十分小心。本观最大的特点便是楼梯多,门户错杂。老爷莫要摸错门路才是。”
英文原著“Just now you mentioned a Master Sun.Is that by any chance the famous scholar and writer Sun Ming, who a few years ago served in the Palace as Tutor of His Imperial Majesty?”(直译:刚才你说起孙大师,他莫不是有名的学者和作家孙鸣?几年前在宫里担任陛下的先生)。原告意译为“这个孙天师是否就是先皇御前的上清国师孙一鸣?之前他可是一代天师,后来听说他带着一个葫芦,一根仙拐,十几卷图经云游仙山,后来没有下落了(此句为原告作者添加)”。被诉小说将其翻译为“孙天师,莫不就是先皇御前的上清国师孙一鸣?他曾是海内正一教的一代天师,后来听说拜别先皇,带了一个葫芦、一根仙杖、十几卷图经云游仙山,不知所终了。
被诉小说几乎原封不动抄袭了英文原著从未出现的上清国师孙一鸣、一代天师、一个葫芦、一根仙杖、十几卷图经云游仙山等原创性描写。
法院认为,对于同样的原著,不同风格的翻译者会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选择不同的中文词句和表达方式,或直译或意译,有很大的选择、判断、再创作的空间。因此,翻译的结果具有翻译者的个性,不同的翻译者所翻译出来的结果很少是雷同的。通过综合考虑原被告涉案翻译作品比对情况、被诉小说译者陈述参照原告作品翻译的事实,被告未获得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翻译授权等因素,认定被诉小说并非被告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了原告在先翻译作品。并且,被告作品未给原告作品署名,法院认定被诉作品侵害了原告署名权、复制权。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原告作品的侵权作品;
2、朝华出版社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连续15日刊登道歉声明;
3、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来元先生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八案共计120800元。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陈来元先生的独创性翻译及创作,翻译作品的知名度、翻译的难易程度、独创性高度、被诉小说的字数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参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以原告提交的《<大唐狄公案>中文译本出版合同》中约定的千字200元稿酬标准,再乘以5倍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确定了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并支持了原告较高的赔偿标准,对于其他类似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说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以生效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