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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
2019年5月31日下午,高级合伙人舒建仁律师在本律所为全体律师解读了即今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舒律师首先对《外商投资法》的要点进行了归结和解析:
1、《外商投资法》是依据宪法制定一部纲领性的基础法律,是在“三资企业法”的基础上搭建的有关外商投资的基本框架制度,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逐步完善。
2、《外商投资法》建立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确定了外商投资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如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等。
3、《外商投资法》在政策适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行政许可等多方面规定了对外商的国民待遇,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
4、创立多项具体措施保护外商投资,具体表现为:投资收益依法自由汇入汇出、约束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减损其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外商投资经营活动、敦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践行承诺、建立投诉工作机制、明确商会协会的法律地位等。;
5、针对国际突出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禁止强制转让技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对中国投资的歧视待遇规定了反复措施。;
6、《外商投资法》明确地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法》接轨。
同时,舒律师着重从律师实务层面对《外商投资法》未来实施中所面临亟需解决的问题,提醒大家重点关注。
首先,《外商投资法》对“外商“的界定不够明确。诸如返程投资或VIE结构公司的投资是否为本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自然人变更国籍后的投资性质认定等问题,《外商投资法》并未完全界定清楚。另外《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但是在列举的具体投资情形中,仅以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对外商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尤其是再投资形式未予明确。而此界定的标准,势必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显然并非易事,但却是实际操作中的基础问题,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明确。
其次,《外商投资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外商投资政策上的制定权,虽然权力的下放有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但是也必然会导致各地政策不同甚至冲突,也会存在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风险。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权限和事项进行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规定,在基本统一政策方向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视自身情况而自行规定实施细则。
再次,《外商投资法》虽然对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但是未对过渡期内合资企业可以保留的“原组织形式等”如何衔接过渡予以明确界定。此问题涉及到合资企业各方的核心利益,势必将会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故十分需要相关部门对过渡期内如何过渡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最后,《外商投资法》还有很多问题未进行明确。如中国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地方优惠政策与承诺如何兑现问题、是否限制外商投资总额及比例问题等,均需要将来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予以明确,以加强《外商投资法》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该法必将成为日后律师工作中一部重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