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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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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的不胜任工作,还是公司找借口裁员?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2019年,对于很多民营企业而言 “寒冬”已经降临,资金困局、流动资金紧张、融资环境恶化…….这些问题都在影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企业家对未来的信心急转直下。裁员、省钱、活下去…….入冬以来,公司裁员的消息来势汹汹。

员工兢兢业业辛勤工作,却有一天告诉因为不胜任工作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老员工来说,在公司工作了多年,怎么突然就不胜任工作了呢?无法胜任工作应该怎么确定呢?由谁来确定呢?胜任不了工作就可以解雇我吗?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都有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但是何为不胜任工作?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合同约定为判断标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通常体现为岗位职责描述、绩效考核标准等。

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做到:

一、制定一个明确、客观、科学的考核标准及考核流程。

1.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一般应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

2.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量化,形成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等。

3.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

但是在实践中,一方面绝大部分岗位的工作是无法量化的,在考核过程中主观因素占很重要的成分。另一方面考核机制不健全,流于形式。因此,这也是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很难胜诉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培训。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可以立即解雇,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如无此程序,即使不能胜任工作证据确凿,解除劳动合同也违法。

不能胜任调岗也是实践中争论较多的问题,员工往往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导致劳动争议。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证明了调岗的合理性,并且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如果员工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单位可以以违纪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调岗或者培训作为选择性条件择一即可,在员工拒绝进行调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对其进行培训。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但可以缓和与员工的紧张关系,而且可以为再次进行工作考核提供必要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定条件来看需要符合三方面要求:

第一,证明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

第二,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第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还需要提示的两点是: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这样才能做到解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