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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游”法有据——游戏行业商业模式简单介绍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刚刚接触一个新的领域或者业务类型时,律师们多会经历一小段毫无头绪的焦灼阶段。究其原因,对新领域商业模式的不了解是重要因素之一。解决了这个问题,后面跟着的法律事务处理起来,相信也会迎刃而解。毕竟,每个律师都是检索小能手。可以说,给律师们一个支点,就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北大法宝、企查查、无讼等一套程序下来,再陌生的业务,也会掌握的七七八八。

游戏行业便是一个这样的新兴行业,其运转规则、商业模式、发展方向,每天都在快速的变化着。准确摸清这个行业的发展脉搏,跟紧行业发展的步伐,做到知己知彼,我们才能够更精准、高质量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到“游”法有据。

基于此,笔者借此文,希望可以通过对游戏的作品类型、游戏产业链条的构成以及游戏审查等问题的探讨,就笔者所了解到的游戏行业商业模式向读者们分享一二。

一、游戏到底是什么作品?

游戏到底属于什么作品?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算得上是有关游戏领域法律研究的终极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作品,其受保护的权项范围会所不同。比如,展览权,仅针对的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肯定是将建筑作品排除在外的。正是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这种特点,在确定《著作权法》对游戏的保护范围前,确认游戏的作品类型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个问题一旦解决了,相信这个领域的法律研究也会相对完善了。

游戏主要是由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这几种元素构成。所以,关于游戏的作品类型,目前主要存在了以下几种观点:

1、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此种观点在“奇迹MU”诉“奇迹神话”、“太极熊猫”诉“花千骨”、“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等案件中均有所体现。

2、将电子游戏整体视为集合作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其中的各种元素作品逐一进行保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沪知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中,采用的便是此种观点。

3、计算机软件作品

4、将游戏列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

当然,不论是哪种观点,都是不周延的,都无法完整的囊括所有的游戏类型。对于这个究极问题,虽然是百家争鸣的局面,但依然还没有定论。

二、游戏产业链条

一款游戏,从无到有,一般都离不开研发商、运营商和渠道商。三者各自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来运作游戏。当然,部分游戏可能存在研运一体,甚至研运渠道一体的,本文暂不做讨论。

游戏研发商,顾名思义,负责游戏的研发工作。包括底层代码的编写、游戏架构的设计、美术作品的制作等等。研发周期长、成本高,使得研发公司在这个行业中一直处于较高的风险位置。当然,也是这个原因,导致我国市场比较缺少制作精良的游戏。

游戏发行方,即负责游戏的营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游戏玩家的需求,反馈指导游戏研发;规范游戏内容;安排游戏测试;推广、销售游戏;为游戏玩家提供客服服务等等。

游戏渠道商,即将游戏软件展现给游戏玩家,供游戏玩家下载的平台。由于移动游戏多以终端应用的载体呈现,都必须让游戏产品安装到游戏玩家的移动终端才能够获利,所以游戏渠道商可谓是整个产业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者之间主要以下图的方式进行配合,一步一步的将游戏推动到游戏玩家的面前。

1.webp.jpg三、游戏内容的核查

游戏本质上属于网络出版物的一种。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是出版发行网络游戏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游戏名称、游戏背景、游戏音乐及音效、游戏场景、游戏地图、角色设计、建筑物设计、道具设计、婚恋系统、生育系统、宠物系统、战斗功能、任务及副本功能、公会功能、娱乐功能、文字表情互动系统等内容。审查中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治类问题、道德类问题以及宗教类问题。如:

1、游戏名称

(1)名称如涉及著名人物、地名、重大历史事件等,不得出现任何歪曲相关情况的内容;

(2)名称不得以政治、宗教等争议议题作为名称;

(3)名称不得含有或者暗示违法、犯罪、暴力、色情、低俗以及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内容。

2、游戏背景

背景内容以历史为题材的,不得恶意篡改历史事件,颠覆历史人物形象。

3、音乐与音效

(1)游戏背景音乐应当符合国家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不得提供非法下载服务;

(2)游戏背景音乐不得含有低沉、恐怖、狂躁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音响效果;

(3)打斗过程中角色不得出现喊杀、痛苦、惨叫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音效;

(4)游戏中不得含有夸张武器碰撞等诱发暴力倾向的音效。

4、游戏场景

(1)不得表现出恐怖、血腥、变态、色情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环境;

(2)不得刻意渲染血腥恐怖内容,突出、大量制作血迹、残肢、尸体、骷髅等画面;

(3)不得出现渲染色情的裸体。

5、游戏地图

(1)地图形状若采用现实的地图版块为模型,地图边界、区划、地名等应当与现实的地图版块相一致(特别注意台湾、钓鱼岛等区域);

(2)地图如果以历史地图版块为模型,则应当设置与相应朝代、历史时期、阶段等史实相符的边界划分。

6、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

(1)不得出现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赌博形式;

(2)不得存在利用积分兑换非本公司产品以外奖品的行为;

(3)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4)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5)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以上内容,是笔者在为多个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基于行业的局限性,或有不全面之处,欢迎读者们与笔者沟通交流,共同收获思想碰撞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