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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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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一)(第一部分)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前 序

本所以王韵律师、张黎律师为先导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将梳理和刊发“商业秘密案件(包括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虚假宣传案件”、“商业诋毁案件”、“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双诉案件”、“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双诉案件”等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系列文章。旨在归纳和整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诉辩要点,为同行律师在从事同类案件时提供案例参考和有价值的诉辩思路。

引用案例文章将隐去个人姓名,并仅针对裁判规则部分介绍案情,不随附判决书全文,如有需要请自行查询。

系列文章仅作为相关案例的研究和讨论,在“冰砾”公众号上亦可以查询和留言,如有不妥之处请致电010-57058508。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一)‖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成都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邓某某案[1](第一部分)

争议年份】2000年3月至2001年。

【裁判文书】

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1.一审原告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灵公司)称,JP6C变频器的商业秘密包含:主电路元件的选择、低电感母线技术、驱动技术、启动过程中的过流失速和减速过程中的过压失速采用软硬件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经济的电流检测技术,采用康铜丝来完成、高压开关电源技术、变频器的硬件封锁,软件保护技术、IPM、GBT不同厂家产品死区时间的确定、转矩提升大小的确定、PWM波形的生成与压频比的关系、主从机之间的通讯协议的确定、WC196MH与93CX6之间的通讯协议、各项管理功能的实现、数据地址口的复用技术、操作板的软件设计内容、印制电路板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变频器老化和检测中的电机对拖技术、变频器出厂检验是否合格的关键参数、各种元器件参数的确定值等19项技术秘密点。该技术的载体是其设计图纸、软件和生产出的JP6C变频器产品。此外,还包括各种元件的供应商定点名单、价格的确定技术等。佳灵公司对其JP6C变频器技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的相关规定》,如保密制度、软件安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规定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借阅、复制档案材料。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保守技术、商业秘密合同》,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守则》,要求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一审被告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希望所),法定代表人刘永言。

3.一审被告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兰公司)于1998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刘永言,其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制、生产、销售维护变频调速器及相关电子产品。主营各种变频调速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等。

4.一审被告胡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邓某某都曾在佳灵公司工作,后调离该单位。陆续受聘于森兰公司,分别从事硬件、结构设计和新产品软件开发工作。

5. 1999年9月,佳灵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国家工商总局转四川省工商局查处。四川省工商局受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下称省质检站)进行技术鉴定。2000年8月21日,四川省工商局根据证据资料和省质检站的《产品技术鉴定报告》,作出川工商办(2000)130号调查终结报告,处理结论为希望森兰公司与佳灵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佳灵公司指控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成立。

6.2000年3月,佳灵公司以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设计生产的BT40S系列高性能数字式变频调速器(下称BT40S变频器)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用。此后,根据佳灵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又追加胡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邓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7. 根据佳灵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依法扣押了希望森兰公司生产的BT40S、BT12S变频器2.2KW各一台,扣押了希望研究所BT40S变频器软盘一张,技术图纸复印件一份。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华科鉴定中心)对佳灵公司主张的JP6C变频器19个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的BT40S变频器是否使用了该技术进行了鉴定。

2001年9月,华科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结论为:佳灵公司所主张的19项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其非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和希望森兰公司也利用上述的公知技术做了相似的工作,但从样机对比看,所得到的结果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佳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1.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首要确定的是可受保护的有价值的信息范围和种类。

2.原告对于商业秘密的主张必须确定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和商业秘密点。

3.被告提供并证明涉嫌技术的来源是最直接、有效的抗辩。

4.技术鉴定的送检样品、送检资料是决定技术鉴定结论的关键,且适用禁止反言原则[2]

5.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范围和载体,必须与举证涉嫌的侵权物的信息内容、范围和载体相一致。

注:

【1】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禁止反言原则,请具体参见:竞业限制案件裁判规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