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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一)(第二部分)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一)‖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成都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邓某某案(第二部分)
【诉辩要点】
一、原告提起诉讼首先要充分把握商业秘密是什么
1.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未曾披露的、有可保护价值的信息”。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7年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9年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发生于2000年,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
2.商业秘密是秘密,但并不神秘。商业秘密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法条中的“实用性”一直在理论界存在争议,相关案例也几乎可以忽略,并在2017年的修法中予以删除。
3.商业秘密的关键点在于有可受保护价值的信息,包括所有形式和类型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者工程方面的信息,包括产品、设备、配方、设计、方法、工艺、流程、代码等,还有财务信息、销售价格、进货渠道、客户信息、企业规划、管理模式、培训模式、策划方案等。商业秘密信息可以用两个“凡是”做出诠释:
(1)凡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均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凡是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今社会中技术信息量和商业信息量无以数计。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信息也只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中的绝小部分。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培养和维护,因此企业的自主保护是构成商业秘密最为关键的一环。因此,培养(亦可以称作创新)和保护是并行的两个方面。
5.商业秘密信息的特性
(1)商业秘密信息负载的储量可以无量大、可以无穷小
对于公众而言,当一个人想到森林,头脑中对森林所含有的信息量可能是上千条,当一个人想到纳米,也许信息量只有几条;对于专心于研究纳米的技术专家而言,可能信息量等同于森林,甚至多于森林。那么信息量的多少取决于对该“物”的认识和知识量,取决于企业自身确定目标的开发能力和创造性。
(2)与时间、地域都具有相对性
相对于专利而言,专利比对的是现有技术,商业秘密比对的是尚未知悉。因此,对于时间和地域,商业秘密更。有可变化、多变化的特性。在时间中地域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商业秘密的构成;在地域中时间的不同,也会直接影响到商业秘密的构成。国外有,但我国还没有,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发达地区有,但落后地区还没有类似技术,也可以做为当地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是目前从技术鉴定上来说,都采用的是专利查新的一套流程,把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掩盖掉了。
(3)可同时存在于不同的权利人手中
各企业独自研发成功的商业秘密,可以各自享有和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具有绝对权利就是这个意思。另外反向工程也使得商业秘密的培护变得复杂多变。因此,依赖商业秘密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其背后需要继续创新力量和再开发能力的支撑。
(4)一旦被披露就丧失其保护价值
商业秘密一经披露,会丧失秘密性,进入公知领域,其保护价值随之消失殆尽。
(5)必须具有相应的载体,并具有完整性、集合性特性
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以是碎片、片段或者是空洞表述模式。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则需要完整性和集合性的特性。完整性,就是能够实际应用,至于是小试、中试还是投入规模生产的阶段都不是确定完整性的要件,只是开发阶段的不同而已。集合性,比如客户名单,是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一个两个客户不能构成客户名单,但是并不是说被告侵犯了一个就不能告,是指原告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6)商业秘密信息的种类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要求原告予以明确属于哪一种类的商业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