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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它具有从属性,且具有身份的要素。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太多问题,但双方一旦出现争议,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现实生活当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就涉及到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包括什么?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与一些地方性的把握尺度。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规定: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我们需要多维度考量,比如,主体是否适格,即符合劳动法对于主体的要求;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性、稳定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