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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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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四)之1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王某某诉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李某某、原某某案(第一部分)

【争议年代】2012年

    【裁判文书】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475号民事判决书[1]

    【简要案情】

     1.原告诉称:

    (1)其1987年至1998年在卫生部人事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工作12年。因故欲调离原岗位到新岗位就职前,为了到新单位在职场上能有竞争优势,原告开始对被告的薪酬管理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通过研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创新设想。到1998年,原告对被告的薪酬管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创新构想。同年9月,原告所在的卫生部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缩减50%,原告便主动要求到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被告一的原名称)工作。

    (2)2000年,被告因卫生部委托的进口药品注册审批工作被收回,经济收入开始收不抵支。2000年5月,被告成立了田某某主任等4人组成的改革小组。到2000年8月,改革小组拿不出任何可用的管理改革办法。此时,被告李某某到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担任主任。于是原告就向李某某表露自己已经有工资管理的创新方法,并称自己能为单位谋划设计一个好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但原告要求其他任何人不能参与或干预原告的谋划设计。

    (3)原告在不脱产,其它日常工作照常做的情况下,加班加点,用2个月的时间,将《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谋划设计完成,在2000年10月19日把最终稿交给了李某某,出色地完成了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4)因原告提交的《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对工资改革办法仅作了摘要性表述,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内容,对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等薪酬管理的核心内容,原告为了保密都用另行制定管理细则进行了替代。

    (5)2000年11月9日下午,被告李某某在向员工通报了“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卫生部后,非常严肃地找原告,再次要原告将工资改革方法给他审看,以决定原告的薪酬方法是否可以用,决定单位的改革能否按计划启动。此时,原告意识到,如再坚持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后将薪酬方法给李某某看,将会出现与领导闹翻及其它严重的后果,为了实现自己智力劳动成果的商业价值,原告不得不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把自己的薪酬方法给李某某看,原告当时还告诉李洪山,此工资改革办法需要保密,不能给其他任何人。令原告没有想到的是,李某某身为单位的第一把手,却利用领导和工作上的便利,以领导审看员工的管理方法能不能被单位所用为由,获取原告的薪酬方法后竟然据为己有。此后,李某某故意向所有人隐瞒单位所用薪酬方法的来源,在2001年1月,被告李某某将原告的薪酬方法交给与原告有职务竞争关系的原某某,供原某某履行综合人事部处长职责,与原告进行竞争使用。2003年1月,将原告从人事部门解聘下岗,并将原告的职务从副处级降为副科级。  

    (6)原告的薪酬方法,是其用自己十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知识,通过对被告薪酬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独立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原告获得职业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被告李某某以非法手段骗取后据为己有,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原告陈述的焦点问题在于(请详见判决书):         

    (1)原告的竞争优势遭受严重损害。          

    (2)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

    (3)原告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原告主张其薪酬方法符合商业秘密的所有特征:

    (1)原告独创的、具有创新性和新颖性的智力劳动成果,该薪酬方法是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管理诀窍。该管理诀窍的保密范围是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等,秘密点有11项:四阶薪酬激励结构的设计应用;内设部门薪酬分类的设计应用;岗位工资结构及标准的设计应用;管理要素纳入分配的设计应用;绩效工资基数的设计应用;分类部门绩效工资应发比例的设计应用;绩效分值的设计应用;岗位绩效责任系数的设计应用;绩效工资核算公式的设计应用;岗位能级系数的设计应用;奖励薪酬核算公式的设计应用。上述11项管理创新设计秘密点及其相互排列组合关系,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薪酬管理领域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人员不付出与原告同样的智力劳动,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2)原告的管理诀窍具有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原告的管理诀窍是在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前,为使自己到被告处获得职位竞争的优势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而潜心研究、创新思考出来的实用性管理方法。被告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后,自2001年开始使用,当年其主营业务收入从319万元增加到1420万元,以后被告的经济收入连年持续增长,到2011年,被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6456万元。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原告的管理诀窍具有商业价值,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原告为防止其商业秘密泄漏,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原告的管理诀窍经过了一年多的思考和修正,在2000年的春节前形成具体的文字信息。原告为防止个人智力劳动成果被别人知悉,都是在周末用自己家里的计算机进行书写和修改,最后打印也是利用周末,将软盘带到单位打印。原告不用单位的计算机保存或修改其管理诀窍,就是为了防止被别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在2000年10月,原告为了对其管理诀窍进行保密,在上报给卫生部的《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原告对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保密处理。只有在2000年11月9日,被告李某某以单位最高领导和主抓单位管理改革的特殊身份,以审看员工的管理方法是否可用为由,获取了原告的管理诀窍。从2000年11月至今,原告曾面对个人的职称评审,以及人力资源的期刊约稿等,原告都一直没有将其管理诀窍对外公开或发表。  

     原告对于赔偿数额主张的计算方法:因原告损失中的竞争优势和身心健康损害无法计算,故应以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2010年和2011年两年,被告非法使用原告的管理诀窍获得的纯经济收入为12456万元,被告从2001年使用原告的管理诀窍至今已12年,足以证明原告的管理诀窍的商业价值,其商业价值应不低于被告每年经济收入的10%。原告主张按被告每年经济收入的8.5%计算被告的获利,确定被告的赔偿额,具体数额为12456X8.5%=1058.76万元。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36万元;3、诉讼费及司法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注:

[1] 未查到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