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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多种用工形式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系列之一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劳务派遣的含义、发展历程、优势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把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再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而后,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共7章、29条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可以说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方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例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规范劳动关系、转移用工风险、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具体来说,这种用工形式优势在于:

1.用工方式灵活,减少人员储备,节省人工成本。例如,有些制造型企业的业务量具有季节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特点,在原有用工模式下,为了满足此类工作,企业中总是存在一部分富余人员以备不时之需,这就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自从有了劳务派遣机构以后,对于不可预见性的生产波动引起的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满足需求,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就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短期临时性用工、非全日制工等,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人工成本。

2.降低招工费用,降低管理成本。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聘广告,只需要根据本单位需要招收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要求等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书,所有招工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这样就可以不用支付人力费、广告费等支出。一个单位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人事管理工作,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建档、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定编定员、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等等。如果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劳务派遣机构会聘请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劳动保障管理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可针对性的为用工单位制定合理的人事管理系统,提高用工单位的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3.降低劳动争议风险。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的专业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在风险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

4.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同时,补充几种特殊情况:

A、《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